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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土资源通讯》2005,(14):18-20,23
为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作出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的规定。各地须抓紧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尽快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本期刊发《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第18页),请大家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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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今年将首次由中组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共同对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经过半年多的前期准备,7月13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五部门(以下简称“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06--201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部署了考核工作,目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已按《通知》要求基本完成自查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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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通讯》2002,(11):1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几年来,由于各级政府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2001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区域耕地占补平衡,但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规定检查,一些建设单位并未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在继续开展区域考核的同时,拟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有关要求,现就2002年度试行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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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通讯》2014,(21):14-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要求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就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管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以下简称“两部”)研究决定,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进一步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现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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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以来,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国土资发(2008]91号),明确今年的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工作由各省级政府自查和三部局组织抽查组成。目前,各省(区、市)自查工作已全面完成,抽查工作即将启动。今天,我们组织召开这次动员培训会,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以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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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城乡建设部发文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建委(建设厅,计委),对《工程勘察取费标准》(1984,黄皮本)作出调查,调整后的工程勘察收费可以在“黄皮本”的基础上乘以1.7的系数,也可以按工程投资概算百分比折算的费率水平,或者占设计费的比例水平按项目综合取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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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均应按浙政发(1988)83号文、(1989)042号文、(1994)144号文之规定,实行省、市、县三级土管理部门统一重地。为了加强用地管理,依法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必须根据国务院(1991)31号、省政府(1994)144号文件精神,对建设用地实行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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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通知》要求: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全面全程监管制度;落实补充耕地项目;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监控耕地占补平衡;严格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强化占补平衡考核奖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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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厅发〔200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务院对《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批复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要求,各省(区、市)应尽快完成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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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通讯》2010,(10):11-11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示和2010年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研究决定,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检查分两个层面,一是从5月至6月,由国土资源部领导带队,联合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电监会、安全监管总局、国家防总、民政部和国务院三峡办,对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14省(区、市)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其他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会同本省(区、市)相关部门组织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