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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海底及其开发制度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概念——国际海底,它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公约》明确规定,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国际海底内的活动应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根据公约予以安排、进行和控制。在此基础上,公约还建立了一套国际海底开发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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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深海大洋底,即国际海底,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目前最有开采远景的为锰结核或称多金属结核。锰结核含有30多种有用金属,其中最有提取价值的是锰、铜、钻、镍等四种金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中明确规定,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应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公约》第十一部分和附件三、附件四,以及与《公约》同时通过的《关于多金属结核开辟活动的预备性投资》决议(即决议二)等,就国际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的各项法律制度做了详尽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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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国际海底区域的环境是维护"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重要内容。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的有关规章极大地发展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国际海底区域环境保护制度。国际海底管理局是代表全人类管理和保护国际海底区域的组织,在国际海底区域环境保护方面具有广泛的职权和责任。承包者是国际海底区域活动的直接主体,对于其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应承担主要的责任。担保国对于国际海底区域环境的保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作为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主要利用者以及担保国内实体从事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活动的担保国,我国应高度重视国际海底区域的环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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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人们首次在现代海底一系列的地质构造如洋中脊、岛弧后裂谷和海山上发现了热液硫化物矿床后,经过20多年的调查研究发现,热液硫化物含有多种金属,且含量较高,是国际海底另一种具有广阔开采前景的资源之一。在过去的20多年里,一些国家在热液硫化物的勘探和开发利用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有人估计,商业性开采不会遥远。但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共同遗产。因此,对其的勘探和开发将面临有关法律问题。国际海底管理局将于明年制定国际海底其它矿物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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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规章,有利于我国正确合理实施勘探和开发“区域”内资源活动,确保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资源,并推进我国深海事业发展。为此,文章系统阐述了管理局首部规范“区域”内多金属结核资源活动的勘探规章,重点指出了承包者和管理局的权利、义务及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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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底筹委员”)于1987年12月7日至18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专门召开了一次总务委员会会议,审查了法国,日本、苏联三国勘探国际海底多金属结核资源矿区的申请。12月17日,由包括我国在内的36名成员组成的总务委员会通过决定,批准了这三国作为先驱投资者对国际海底多金属结核资源矿区的申请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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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国际海底制度、大陆架外部界限制度以及海洋争端解决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设立了管制这些相关制度的组织机构,即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及对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具有管辖权的机构——国际海洋法法庭。这三个机构在协调各国与海洋有关的利益关系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拥有广泛的权力,其主席、副主席、理事长、秘书长、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等职位由选举产生。获得其中的席位以批准《公约》并参加其活动为前提,而且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否则将丧失争夺机构领导权的机会,国家的主张和利益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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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各国管辖水域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换言之 ,它是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海底及其底土。国际海底区域面积约为 2 5 17亿平方千米 ,占全球海洋总面积的近 70 % ,深度为 2 0 0 0m~ 6 0 0 0m或更深。“区域”内蕴藏着丰富的战略金属能源和生物资源。随着陆地资源的日趋减少与科学技术的发展 ,国际海底区域必将成为 2 1世纪国际社会经济、科技竞争的重要场所。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1970年 12月 17日第 2 5届联合国大会在无反对票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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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国际海洋事务形成了一些热点和新的特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标志着人类和平利用海洋和全面管理海洋的新时期已经到来。《公约》共有17个部分320条,连同9个附件共446条,包括了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等海域的各个部分的法律制度,并对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利用、技术转让与技术发展、海洋争端的解决都作了规定,内容涵盖了海洋的一切资源和用途,涉及海洋法的所有领域。是迄今为止,范围最广泛,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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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5日,我国常驻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处代表,在牙买加以中国政府的名义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了《中国多金属结核开辟区20%区域放弃报告》,标志着从这一天起,中国正式圈定了自己在太平洋海底的“蓝色矿区”。这一行动向全世界宣告:中国在国际公海上终于有了一块属于自己的“后备资源基地”,并拥有了对该区域多金属结核矿的专属勘探权和今后商业开发的优先权。我国圈定的这块海底区域位于东太平洋海盆C-C 断裂带,在夏威夷岛的东南方向,西经138°~157°,北纬7°~14°,水深在4900~54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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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资源、环境是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三大基本问题,国际海底区域以其广袤的空间和丰富的蕴藏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展现了诱人的机遇,也引起了激烈的竞争。从20世纪60年代起,围绕“区域”问题,在联合国展开了长达27年的激烈博弈,形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执行协定》,使“区域”成为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政治地理单元。世界各海洋大国在“区域”内的竞争也成愈演愈烈的趋势,竞争涉及资源、技术,法律等各个领域。为维护我国的长远利益,1991年,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我国成立了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参与“区域”事务,开始了中国人为人类和平利用国际大洋资源作贡献的探索历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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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3月在联合国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底筹委会)第九届春季会议期间,海底筹委会的总务委员会通过决议,审查批准了我国作为先驱投资者登记国际海底矿区的申请。在此之前,海底筹委会于1987年在纽约先后审查批准了印度、法国、日本、前苏联(下同)等四国勘探国际海底多金属结核资源矿区的申请。国际海底多金属结核资源矿区的开发登记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大洋法律制度、特别是深海底勘探、开发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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