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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2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从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角度,探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湿地定义的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关于湿地的定义总体上来源于《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其中,“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是指被列入生态保护红线之内的或者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之外分布有国家级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或者省级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的;从中国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现实需要角度考虑,“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被排除在湿地范畴之外;在介绍常见湿地分类的基础上,探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的湿地分类系统,湿地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滨海湿地和人工湿地;分析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的湿地数据,与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数据相比,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得到的湿地面积略有增加,主要原因是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的最小调查面积为8 hm2,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最小调查面积为600 m2;最后,从湿地的定义、管理体制、基本制度、特殊规定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指出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湿地保护法规修订和配套制度建设的重点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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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处长会议是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湿地公约》第十届缔约方大会刚刚闭幕的情况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2008年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交流经验.分析研究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安排部署2009年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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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处长会议上的讲话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正>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处长会议是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湿地公约》第十届缔约方大会刚刚闭幕的情况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2008年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交流经验,分析研究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安排部署2009年工作。12008年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取得新进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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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湿地保育法》确立了地区湿地保护的法治基础。其立法的直接动因源于1971年《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之后经历多版本草案讨论,最终于2013年颁布实施。该法以"湿地合理利用"为基本原则,确立了一系列湿地保育制度,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为台湾地区湿地保护提供了法规框架。我国大陆地区应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适时推进湿地保护专门立法,遵循"湿地合理利用"原则构建湿地保护的基本制度和管理体系,以推进湿地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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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8日,由国家林业局《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中国科学院生态系统研究网络(CERN)综合中心联合邀请《湿地公约》秘书长Peter Bridgewater博士在CERN“中国生态大讲堂”作了“景观方法在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中的应用”的主题演讲。该报告对我国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现将这些内容报道如下,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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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实施要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是依托《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为主要内容,以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为重点,加大科研、宣传、管理、培训的投入与执法力度,加强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加强对社区的扶持力度,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从整体上维护湿地的生态系统功能,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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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自1992年我国加入《湿地公约》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湿地保护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湿地立法和机制体制建设稳步推进,湿地重点工程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逐步完善,保护面积进一步扩大,《湿地公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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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科学与管理》2014,(1)
<正>2014年1月13日,国家林业局公布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全国湿地总面积5 360.26万公顷,湿地率5.58%,受保护湿地面积2 324.32万公顷,湿地保护率由2003年的30.49%提高到2012年底的43.51%。按照《湿地公约》的规定,我国湿地分为5类,其中近海与海岸湿地579.59万公顷、河流湿地1 055.21万公顷、湖泊湿地859.38万公顷、沼泽湿地2 173.29万公顷、人工湿地674.59万公顷。在分布上,青海、西藏、内蒙古、黑龙江4省(区)湿地面积均超过500万公顷,约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50%。全国共有577个湿地自然保护区、468个湿地公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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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湿地立法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由于缺乏上位法指引,贵州省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存在法律概念不清、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效果不佳、公众参与制度缺失等方面的内容,阻碍了生态文明建设步伐。《湿地保护法》的颁布给贵州湿地保护带来新契机,以《湿地保护法》为原则,根据贵州省情况调整不适应上位法的内容,适时修改以《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为代表的其他配套法律规定,努力打造美丽贵州、生态贵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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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湿地法律定义评析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通过对国内外湿地定义的分析,结合黑龙江省湿地的特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探讨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湿地的法律定义。研究表明:黑龙江省湿地法律定义应当与《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相适应;要包括天然湿地和人工建造的部分湿地;应当将湿地的认证从定义中删除,在《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管理一章中加以规定。《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中湿地的定义可以表述为:“湿地是指本省范围内天然或人工形成的、包括常年或季节性存在的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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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湿地资源丰富,湿地种类多样,分布广泛,但面临着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且湿地立法相对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的修订,特别是生态红线、按日计罚、生态补偿、公益诉讼等制度设计,为江苏省湿地保护立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在此情形下,制定"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