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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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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 2016年是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要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为实现这个目标,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操作依据,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12月22日,众望所归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暂行条例》于2014年11月24日经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56号令,确定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正式建立。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统一登记簿册的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部制定了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决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今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发布实施.这是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又一关键节点,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一步.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司长(局长)冷宏志表示,这标志着我国以《物权法》为统领、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核心、以《细则》等配套规章规范为支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依据和坚实的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不动产登记工作将进入全面明晰产权、有效保护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新阶段.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编者的话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主要制度作了框架性规定,对各类不动产如何申请办理登记、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等并没有作详细规定,需要制定出台专门的实施细则予以细化落实.为此,《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授权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此,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开展工作,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细则》.今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实施.这是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又一关键节点,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一步.  相似文献   

7.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相似文献   

8.
《国土资源通讯》2014,(24):22-29
第一章总则 本章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立法目的及依据,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不动产登记的原则,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种类,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不动产登记管辖进行了规定。  相似文献   

9.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房地分散登记的方法,探讨房地一体登记背景下工业用地及其上定着物登记方法。  相似文献   

10.
今天把大家请过来,召开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二次联络员会议,主要是为了通报各地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等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如何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做好下一步工作.这次会议也是第三次不动产登记部际联席会议的预备会.为了开好这次会,不动产登记局2月5日召开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第二次集中办公会,专门研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权籍调查指导意见,先期与法制办和中央编办等部门进行沟通,各部门都给予了极大的理解和支持.刚才,大家做了发言,都很重要.会后,不动产登记局要对大家所提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充分吸收,并提请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相似文献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保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质量,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制定了《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12月22日,记者就如何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工作任务,采访了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明确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尽快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 记者:如何推动地方加快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  相似文献   

13.
根据《物权法》、《宪法》、《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条例》、《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厘清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情况,农民进城后户籍改变的宅基地归属问题、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但无规划手续的房屋登记问题。  相似文献   

14.
<正>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继出台和实施,正式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在地市层面的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中离不开统一、规范的地理信息技术的支撑,同时随着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层、超高层、建筑物综合体出现,人类的居住、生产、活动等空间正在加速立体化、复杂化,这些都对不动产信息的表达、管理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时,曾明确指出,我国大力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推进简政放权.《条例》在简政放权方面确实有相当突出的表现,如其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登记机构的统一.《条例》颁布一年来的实践也证明,统一的登记机构高效整合了部门职能职责,有效减少了不动产登记事务方面的多头管理,方便了企业和群众,产生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6.
<正>为贯彻落实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加快推进全省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经省政府研究讨论,浙江省决定利用三年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简称:农房确权发证)工作,力争2019年底基本完成。  相似文献   

17.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经营活动中涉及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相似文献   

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相关司局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精神,改革完善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70号)有关要求,部研究制定了《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9.
针对南京市房产测绘工作中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认定与分摊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比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江苏省地方标准《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文件,借鉴其他地方房产测绘实施细则,提出了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20.
从解释论的视角出发,结合《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不动产登记立法对于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审查模式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宜认为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兼具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双重属性.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强调登记行为的程序性和合法性,体现登记的行政行为属性;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强调登记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体现登记的民事行为属性.不动产登记于公私法领域的同时涉足决定了其救济程序的复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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