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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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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 2005年6月,A县B镇居民杨某认为,A县政府于1996年给居民曾某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侵犯了自己于1991年经A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确权界线,造成了面积重叠,由此引发纠纷.A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后,于2005年7月依法向A县政府提出了调查处理意见.2005年8月,A县政府对该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撤销了居民曾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曹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2.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03年经某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权,后因经济纠纷该宗土地被市人民法院查封。后该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丁某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丁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王某不服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市国土资源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给丁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法院审理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为丁某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其民事判决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某地质队于1965年12月28日经原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征用县城关镇某村7亩土地.1998年6月,该地质队向县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县政府于1998年9月给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其合法土地使用面积为7.495亩. 2006年5月,该村部分村民经实地丈量后认为,地质队用地面积为7.87亩.据此,村部分村民以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政府颁发给地质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相似文献   

4.
案件原由2000年1月19日,豫南某市A公司同该市B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将A公司所属面积为5821.6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由于B公司仅支付了10万元,双方后来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来的买卖关系变更为租赁关系,每年由B公司支付A公司租金10万元。5月30日,B公司持A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估价报告等材料向该市某银行申请借款20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之后,B公司持同样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该局审批后为其颁发了种类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载…  相似文献   

5.
栾川县城关镇上河南村第二村民组诉不服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栾国用〔2002〕字第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先后经法院两次判决,日前这场土地官司有了终审判决——河南省栾川县城关镇上河南村第二村民组诉不服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栾国用〔2002〕字第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先后经嵩县人民法院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4年5月2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城关镇上河南村第二村民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栾川县国土资源局胜诉。 栾川县城关镇上河南村第二村民组单方不承认已签字生效的土地转让协议,先复议后起诉 1982年4月27…  相似文献   

6.
<正>一起"民告官"案件张某在A县开办一磨具经营部。1998年12月20日,A县人民政府发文同意其征用B镇某集体未利用土地768平方米作为磨具经营部建设仓库及配套用地,具体征地手续由A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2002年5月27日,A县国土资源局颁发  相似文献   

7.
案情 2008年10月,村民张某来到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反映该村村委会违规收回自家老宅基地.经查,张某的老宅基地有1955年政府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地上建有南北相邻两院.  相似文献   

8.
一块国有坑塘地,被县人民政府颁发了两个土地使用证,除了土地使用人不同以外,其他登记时间、内容一模一样,这正是——A县B乡政府原有老窑场取土坑塘一处,面积约80亩,2006年2月B乡政府申请为该坑塘土地初始登记,A县国土资源局在进行权属调查和测量后,报A县政府批准,为该坑塘颁发2006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人为B乡政府,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地类为坑塘。  相似文献   

9.
李某于1997年8月23日购买X市城关镇周楼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并向该组缴纳地款7万元。2000年7月18日该省人民政府在《关于X市200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中,批准涉案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2002年1月31号,李某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项目名称为商住楼。同年11月14日,李某与X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第四条规定该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为建设住宅楼。同时,李某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管理费21492元、开垦费774元、证本费55元等费用。2002年,李某向X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颁发土地使用证申请,但X市国土资源局一直未办理。X市建设管理局于2007年4月29日对该地块用地规划予以回复,该地块被拟定为二类居住地。2007年5月17日,X市国土资源局在报上发布公告,对该块用地使用权进行挂牌出让,土地用途为居住地。同年6月5日,该局发布变更公告,将已出让给李某的土地再次以挂牌招标方式进行出让。同年7月3日,X市国土资源局向X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中止出让活动通知书,该地块的挂牌出让行为终止。李某于2010年4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挂牌出让行为和X市国土资源局、X市政府颁发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相似文献   

10.
2008年10月,村民张某来到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反映该村村委会违规收回自家老宅基地。经查,张某的老宅基地有1953年政府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地上建有南北相邻两院。南院是1983建成的5间房屋,有1995年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北院仅有围墙,无土地使用证。张某与两子的户口在本村,其爱人户口在外,且一家四口均长年不在本村居住。  相似文献   

11.
正案情简介2013年9月,李某某为明确某项目建设用地事项,同时向A市国土资源局和A市国土资源局B城区分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A市国土资源局随后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将政府信息告知了申请人。但李某某对其两份申请却只获得了一份答复不甚满意,于是她以B城区分局不予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为由向A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将被申请人写为"A市B区国土资源局B城区分局"。而A市国土资源局认为B城区分局只是其派出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不行使对外的管理职能,故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相似文献   

12.
2009年5月,家住城市的安大向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递交申请,请求将大富村的一宗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归其使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就该案的有关情况展开了调查。申请人安大是城市某企业退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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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8年6月22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这是浙江省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组成了7人的合议庭。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参加了庭审活动。开庭时,由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已经催缴清了涉案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本金和滞纳金,起诉人撤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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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2年9月,S市国土资源局经核实发现,2001年颁发给光明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存在面积错误,也就是说颁发给光明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错误登记。S市国土资源局在组织听证后,因光明公司不配合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S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撤销光明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光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15.
原由某县靳村A村民组与所在村委会,因村部所占土地权属问题发生纠纷,从2002年初先后向辖区法庭,县人民法院,县、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决、复议和诉讼。近日,历时2年复杂而曲折的案件得以解决。原来,2002年初A村民组因土地所有权将村委会上诉至上店法庭,上店法庭以本案必须以县国土资源局处理结果为依据,终止其诉讼。后A村民组以县国土资源局拒绝为其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4日,以行政判决书的形式令县国土资源局于60日内对该案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受…  相似文献   

16.
2002年,甲公司租赁原郊区某乡政府集体农用地7亩、坟地8亩(该宗地的所有权在2003年区划调整前归郊区某乡政府,区划调整后归文峰区人民政府),甲公司凭租赁协议申请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3年1月,郊区国土资源局以非法占用土地对甲公司进行了处罚。2010年文峰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将甲公司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甲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阳市人民政府受理后,经过调查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相似文献   

17.
案情2012年10月,张某购买了甲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并于2015年6月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16年1月,甲公司开发的该小区商品房全部销售完毕后,市国土资源局注销了该公司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原证收回注销”。2017年12月,张某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申请查询甲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登记资料中的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相似文献   

18.
<正>一块国有坑塘地,被县人民政府颁发了两个土地使用证,除了土地使用人不同以外,其他登记时间、内容一模一样,这正是——A县B乡政府原有老窑场取土坑塘一处,面积约80亩,2006年2月B乡政府申请为该坑塘土地初始登记,A县国土资源局在进行权属调查和测量后,报A县政府批准,为该坑塘颁发2006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人为B乡政府,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地类为坑塘。  相似文献   

19.
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村干部的作用不可小觑。他们在依法用地上可以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在村里涉及土地的重大事项决策上,他们起着关键性作用;他们熟悉村里的情况,任何一宗违法占地,都瞒不过他们的眼睛。有鉴于此,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在去年安阳市委组织部、市国土资源局等六个部门组织开展的全市县、乡、村干部培训之后,于2009年4月7日至9日又和文峰区委组织部联合对全区71个行政村的500余名新一届村两委干部进行了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再培训。近日,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又向全区各行政村村干部发出了一封公开信,向村干部宣讲了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中担负的责任以及违法用地的后果。这种做法很好,值得推广。  相似文献   

20.
2010年11月,安阳市文峰区西大街居民郭某将自己一处临街的房子出租给杨某开小吃馆.杨某的小吃馆开业后,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处房产为划拨用地,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缴纳土地出租收益金.找到房主郭某,但郭某以与杨某有合同约定为由,让国土局工作人员找杨某收取.而杨某拒绝缴纳.多次与杨某和郭某协商解决不成,区国土资源局对郭某作出了征收决定,责令其缴纳2010年至2011年的土地收益租金3470元.郭某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也未申请复议,区国土资源局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该区法院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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