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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国务院先后下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将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上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的审查事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步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为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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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提高补偿费征收统计水平和效率,部组织研发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网络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通过全国培训和各地对直报系统的试运行,直报系统整体运行正常,为保障统计直报工作顺利开展和与相关工作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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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传来喜讯,全年入库额首次实现两个突破:一是总额突破10亿元,达到13.45亿元;二是固体矿产资源补偿费突破1亿元,达到1.5亿元。尤其是2007年7月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州)市、县(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暂行办法》后,极大地提高了全自治区各级征收部门的积极性,使固体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额首次超亿元,较2006年增幅达384%,完成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征收任务的122.27%,增收面达到100%,增收率达到80%以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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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是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建立以来,对征收管理方法进行的第一次系统性完善.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及主要政策目标等话题,记者近日采访了部矿产资源储量司负责人.
补偿费征收迄今已近20年,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势在必行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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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6年4月,部发布了《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和《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对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煤矿回采率挂钩提出了明确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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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国务院近日发文,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4部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分别是:《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