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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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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征地制度中关于征地有三个名词,即土地征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购,我国台湾省一般用“土地征收”,西方一些国家一般用“土地征购”。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很长时间一直用“土地征用”一词,其基本特征是政府的垄断性和低价补偿。其实土地征用的叫法不够严谨,土地征收的表达更为合适。征地是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政府行为,是将农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被征地者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或消灭,而土地征用中的“用”字只涉及“使用”或“用途”,不能说明所有权的变化。土地征用似乎用于国家征用临时用地…  相似文献   

2.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在集体土地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权能不完整、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因素过多等逐渐暴露出来,需要进行改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改进征地补偿安置方式、改革集体土地的管理使用制度、加快集体土地市场建设。通过改革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处理好国有土地供应和集体土地供应、政府管理土地和集体土地所有者管理土地这两类矛盾。  相似文献   

3.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土地征收内涵的重新界定: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颁布之前.在涉及土地征收时,不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也不论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立法上和学界的论述上一概以土地征用来称之,对土地征用、土地征收并不作区分:修正案颁布之后,我国宪法正式对土地的征收、征用做出了区分。该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相似文献   

4.
土地征用又称农民集体土地征用,是指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国家强制把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随着农村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征地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这使许多地方城市面貌一新,是与农村各地方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分不开的,然而在这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对土地征用制度的错误歪曲的理解和认识,导致现实中的土地征用的混乱。  相似文献   

5.
杨娟  胡克 《国土资源》2003,(12):28-29
城市建设中,原有国有土地和城市规划区内经征用可以转化为国有土地的集体土地是房地产投资开发的重点。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都必须从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那里获取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无论是对生地、毛地、还是熟地进行投资建设,原存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必须在拆迁期限内限期拆除,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  相似文献   

6.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因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集体土地经征收、征用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由于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因此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矛盾。  相似文献   

7.
一、土地开发整理权属争议的类型及产生争议的原因我省权属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之间的权属争议;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权属争议;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权属争议;“五荒地”使用权的权属争议。产生土地开发整理权属争议的原因有2个:[第一段]  相似文献   

8.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在土地管理中,常遇到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权属问题,由此也常引起关于土地所有权的争议。  相似文献   

10.
信息视点     
《浙江国土资源》2006,(9):28-29
国土部:5年内土地调查登记覆盖率达95%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地籍管理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国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到2005年末,国有土地使用权累计初始登记发证3493万本,覆盖率达到85%:集体土地使用权累计初始登记发证16451万本,覆盖率达到73%,集体土地所有权累计初始登记发证118万本,覆盖率达到51%;累计调处土地权属争议12.3万起。全国已经有817个县(区、市)建成了地籍信息系统。在“十一五”期间,国土部等有关部门将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建立土地统一调查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全国土地数据,建立城乡一体化、四级(国家、省、市、县)联网互通的土地数据库;城镇地籍调查覆盖率达到100%以上,村庄地籍调查覆盖率达到95%。在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覆盖率达到95%以上。  相似文献   

11.
我国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涛 《国土资源》2004,(10):39-40
土地征收是国家特有的权力,是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或为实施国家经济政策,或为国家国防安全,基于国家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土地各种权利进行征收的一种行为。我国的土地公有制存在着两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样当国家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就需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征为国家所有。土地征收的核心是土地取得的强制性,并不以土地所有者即劳动群众集体的同意为前提。  相似文献   

12.
一、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安置特征 国有农用地因重点工程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招商引资需占用的,其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这一行为不是土地征收,因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政府是代表国家将使用权收回。根据国办发[2001]8号、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文件规定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都必须确权给农垦经济组织(国有农场)或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公司。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土地,但不能自己给自己确权(集体土地确权是给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国有土地要确权给农垦经济组织,政府应授权农垦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国有土地资产。农村基层组织受管理部门委托,行使土地使用权,农户行使承包经营权,三者权利不同。经营权随使用权的变动而变动。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都是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政府只有通过出钱购买的方式征收。因此两者对建设用地取得方式的概念是不同的,补偿政策也是有区别的。  相似文献   

13.
韩雄 《国土资源》2007,(2):26-28
我国现阶段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从管理层面上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国家通过拥有的政策性垄断资源,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政府征用(收)变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给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这一规定,使国家不但拥有了政策性资源的垄断权,还同时拥有土地实物资源出让市场的垄断权。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不能完整体现。  相似文献   

14.
土地收购储备是政府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依照规定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或集体土地征用后储存,进行前期开发,并向社会提供建设用地的行为。做好土地收储工作是实现政府对土地市场的有效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盘活存量土地和国有土地资产,增强建设用地供给能力,促进城市建设,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15.
放开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时机已经成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集体土地所有权,该不该与国有土地享有同等的权利?该不该允许其进入城镇土地市场?本期刊发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黄小虎的《放开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时机已经成熟》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副处长杨利民的《再谈集体土地不宜进入城镇土地市场》两篇文章,希望对此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16.
根据我国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其出让价格就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即为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价格,也可称之为“地价”。  相似文献   

17.
土地收益租金,包括土地收益金和土地年租金,从2001年1月1日起,统一规范为土地收益租金。土地收益金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这个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即为土地收益金。而土地年租金指国有土地的使用者租赁国有土地所支付的租金。土地收益租金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的组成部分,而土地收入又是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处理”。广西某县兴建一工矿企业需要使用原无偿划拨给县水库的土地(不在城市市区、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是否应适用第五十六条进行补偿存在不同意见。该县政府认为,第五十六条仅适用国有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这四类土地,即条文…  相似文献   

19.
根据《宪法》和新《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进行各项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各项社会公共事业的国家建设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并依照法律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为  相似文献   

20.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法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近年来土地资产价值的日益显化,土地权利问题逐渐成为我们不得不直面的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当前实践中,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着主体不到位、权利义务不明晰的问题,近年两会期间屡有代表或委员提出把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固定给农民的类似建议或提案。但是,把土地集体所有明确为农民个人所有,就突破了我国实行的土地公有制,涉及到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中有关规定的方向性调整。笔者不赞同这种激进的做法,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还是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依法稳步推进,其着眼点应在于努力探索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多种形式,关键是合理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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