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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居住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土地之上建造农宅的权利,也是我国物权法体系的一个特有的概念,且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态是农村村民长期享有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农宅都是可以继承并且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所以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土地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农民的一种福利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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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20,(7)
正2019年,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在第六十二条集中规定了对宅基地的管理内容,确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一户一宅、乡镇和村庄规划应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国家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等原则。在以上原则和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如何管好用好宅基地,助力乡村地域内的健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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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以来,针对农村宅基地未批先建情况普遍、审批程序复杂、农民主动申请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广西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立足实际,多措并举,加快推进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审批权限下放,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模式新模式。该局草拟了《委托行使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职能协议书》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度》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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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及《河南省村庄和集体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汤阴县在全县农村开展了宅基地民主管理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全县289个行政村,已有94%的村庄成立了农村宅基地监管小组。2002年,共解决宅基地纠纷1678起,化解信访问题300余个,拆除旧房4000余间,收回旧宅基地2400余亩。一、民主管理促进了农民宅基地规范管理长期以来,在农村稳定工作中,村民宅基地管理一直是农村干部的“主要戏”,究其原因:一是农村宅基地审批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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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取得的一项重要财产,它关系着农民一辈子的切身利益,农民将其视为"命根子".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无论是商品房还是房改房,所有者都可以将住宅连同相应土地使用权一起上市转让,进行自由交易.但是,受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农村宅基地尚无法进行合法流转.农村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农村村民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是取得生存居住的权利,而城镇居民不享受此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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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加快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的人口在不断减少,但农村的建设用地却在不断增加,改善居住条件又成为当前农村村民的客观需要。如果简单一味地增加农村宅基地审批规模,显然是不科学、也不现实的,所以,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已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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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民建房难问题,近年来,余姚市针对农民建房历史欠账多、农村宅基地违法占地多、农村宅基地闲置浪费多、农村用地管理主体缺位等"三多一缺"问题,通过保障规划空间、创新建房模式、下放审批职权、规范管理制度等措施,大力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房"两改"等民生实事工程,积极解决住房困难户的建房需求,并促进农民由分散居住向适度集中居住转变,由单家独院建房向联建多层公寓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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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主要指农村村民居住生活使用的庭院用地,农村村民可以通过申请的方式获得宅基地,对宅基地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近年来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住房热也随之兴起,大量的土地被占用,由此引发了大量的问题,现就宅基地方面有关问题做一下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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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民建房难问题,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文成"建设,结合文成县实际,推陈出新,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优化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保障农民建房及时落地。农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均以乡镇为单位单独组件报批,农民建房申请使用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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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农村建房热始终呈上升趋势,宅基地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现就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审批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作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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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5,(8)
<正>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的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它是集体土地三项建设用地之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作了原则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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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霞 《资源导刊(河南)》2013,(7)
案例
2001年某村村民刘某通过审批,依法取得了一宗宅基地,并在该宗地上修建了住宅。2012年3月,刘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其父在本村留有二间房屋,由刘某继承。同年刘某所在区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刘某即对其居住的宅基地和父亲留下的宅基地都进行了申请登记。 相似文献
2001年某村村民刘某通过审批,依法取得了一宗宅基地,并在该宗地上修建了住宅。2012年3月,刘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其父在本村留有二间房屋,由刘某继承。同年刘某所在区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刘某即对其居住的宅基地和父亲留下的宅基地都进行了申请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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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婧妮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4,(4)
正对话嘉宾:双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罗放来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凡中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肖庆喜"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禁止宅基地审批过程收取行政事业性、服务性费用……"湖南省出台的《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宅基地申请、科学选址、宅基地审批、监管执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意见》的出台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各方热议。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宅基地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