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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规定,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2013年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考核年,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以下简称“三部门”)共同对省级政府“十二五”前三年(2011-2013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期中考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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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由国务院批复,现将《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批复》(国函[2008]120号)和《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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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通讯》2002,(11):1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几年来,由于各级政府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2001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区域耕地占补平衡,但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规定检查,一些建设单位并未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在继续开展区域考核的同时,拟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有关要求,现就2002年度试行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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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厅发〔200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务院对《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批复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要求,各省(区、市)应尽快完成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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