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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情感人 化解纠纷
去年八月的一天,杨猛刚到所里上班,古城村的李明就来反映与徐氏的宅基地纠纷。原来两家的纠纷起于1992年,当时土管所将已去世的五保户张氏的宅基地规划给了需要建房的李明,并给李明办了土地使用证,但李明建房时,张氏的亲戚徐氏以该宅基地是张氏的遗产,可由自己继承为由拒不让李明建房。在之后长达十几年里,两家为此事多次发生纠纷。最近李明准备再次动工建房,纠纷又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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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项目给俺村打的机井水真好,给俺烟农带来了方便,也给俺村的烟农壮了胆。”日前,宝丰县肖旗乡枣庄村烟农王老汉高兴地对笔者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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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杂志2009年第6期的“法律天地”栏目中,《我的宅基地纠纷应如何解决》有一问题:“我”在三年前经镇政府批准,用0.5亩土地与同村村民李某的宅基地互换,并且缴纳了有关费用,拿到了土地使用证明,但第二年,李某不让“我”使用宅基地,“我”应如何处理呢?作者李文成律师给“我”的建议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走权属争议调处的路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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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于1972年6月22日,经A镇政府批准获得一宗面积为二百平方米的宅基地,后建瓦房三间居住。因其夫B在H市工作,便随夫到H市生活(户口未变),原宅三间瓦房交给夫弟D居住。1988年,B、D经过协商,B同意将房、地半数以2500元价格转让给D使用,协议载明:如果B退休回家居住,由D负责退还一间半房屋给B居住;如果不回家居住,房屋及宅基地归D家,也不再付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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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在舞阳县章化乡韩庄村,村民们围着一块黑板谈论:“你们看,这月老赵家新划了一处宅基地……”这时,不知谁嚷道:“人家两个儿子,才一处宅基地,符合政策,该划,我们不能有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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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三年前,我经过镇政府批准,用0.5亩土地与本村农民李某的宅基地互换,并且交纳了有关的费用,拿到了土地使用证明。可是到第二年春季时,李某又提出要我再给他200元钱。我不同意,李某就不让我使用宅基地。请问,我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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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而宅基地更是农民生活和生产稳定的基本保障。农村宅基地管理失范,既不利于保护耕地、集约和节约土地,也不利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新农村建设。当前,由各种因素的制约,农村宅基地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户多宅”、超法定面积占用宅基地现象较为普遍;建新房子不拆除或腾出老房子的情况难以有效消除:进城务工空置、闲置宅基地呈上升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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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来,东营区国土资源分局党组在认真分析当前农村政策和土地管理形式的基础上,将村庄整理复垦、“空心村”整治和宅基地管理列入工作重心,及时组织了全区农村“空心村”调查和宅基地管理的调研,建立健全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目标机制,并将其作为镇、街道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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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地籍工作要在深入学习、切实领会《决定》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创造性地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依法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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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划新不丢旧”的问题是关系社会稳定发展的大事,也影响着新时期新农村的建设进程。彻底杜绝宅基地“划新不丢旧”现象,不仅能够解决群众的困难,减少因宅基地问题而发生的信访案件,促进社会稳定,而且对节约集约用地,强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武陟县宁郭国土资源所妥善解决一起宅基地“划新不丢旧”纠纷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学习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