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我国煤炭资源税从12月1日起,将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两部门同期发布了《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相似文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要求,调整本地区有关土地整治工程计价依据.对本方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可及时反馈给国土资源部. 相似文献
3.
4.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了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有效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促进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落实中央确定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保证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国土资源通讯》2008,(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国长期的矿产资源开采,形成了数量众多的废弃矿井,有些存在着严重的安全和环境隐患.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废弃矿井监管工作,2008年1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进一步明确了矿山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废弃矿井监管方面的责任.为做好废弃矿井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煤炭、石化行业过剩产能和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严格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工作,坚决遏制过剩产能行业用地,加大稳增长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力度,促进经济结构性改革和稳定增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预审与审查 相似文献
12.
《国土资源通讯》2002,(11):1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几年来,由于各级政府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2001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区域耕地占补平衡,但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规定检查,一些建设单位并未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在继续开展区域考核的同时,拟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有关要求,现就2002年度试行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2001年度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其成立以来财务收支专项核查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财建[2003]279号)的要求,请迅速组织力量,认真开展一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相似文献
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以下简称“规程”)国家技术标准已经公开发布,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执行好规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培训和指导监督力度.规程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市场中介行业协会、土地估价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从事地价管理和地价评估工作时应遵循的国家技术标准. 相似文献
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国务院先后下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将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上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的审查事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步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为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7.
《国土资源通讯》200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切实做好近期土地管理有关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8号)和<关于保增长保红线行动调研宣传阶段工作具体安排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24号)的有关安排,部决定结合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统一部署开展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督查和保增长保红线行动督导检查,核实掌握有关耕地保护、执法监察和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情况等,保证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得到全面准确执行. 相似文献
18.
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精神,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统一备案制度,全面加强监督管理,现就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及信息系统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