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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自从有了人类文明历史,人们就和海洋结下了不解之缘。古代,人们在海洋捕鱼、航行、晒盐;近、现代,人们在海洋开采石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等等。在这些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一定的关系和规范。这些关系和活动的国内和国际法律原则、规则和规章,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现代国际海洋法律制度。所有这些法律制度,都充分体现在1982年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被称为“海洋宪法”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当。  相似文献   

2.
中国与海洋邻国间海域划界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根据我国的领海制度,中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内容,研究划分我国与海洋邻国之间的海域管辖范围,从而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3.
分析了北部湾划界的特点,认为取得双赢结果的北部湾划界主要运用了公平原则、成比例方法、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同一界线法的原则和方法。针对近期骤然升级的南海问题,在分析南海问题特点的基础上,提出北部湾划界的成功经验对解决南海海域划界问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4.
北极地区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吴迪 《极地研究》2011,23(3):217-225
随着北极冰盖的融化,开采北极蕴藏丰富的石油、矿产资源越来越具有现实可行性,北极地区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问题日益成为各国关注的热点.分析北极地区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基础、主要法律问题以及学界对解决该问题的建议,认为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不可能通过某一特定程序一次性解决,而是现有国际法框架内各国共同参与、区分不...  相似文献   

5.
朱瑛  薛桂芳  李金蓉 《极地研究》2011,23(4):318-327
自《南极条约》1961年生效以来,南极地区一直处于以《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的约束之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建立了大陆架制度,要求沿海国应在批准《公约》生效10年内完成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①.1994年《公约》生效后,澳大利亚、挪威、阿根廷和英国在提交各国200海里以...  相似文献   

6.
卢芳华 《极地研究》2016,28(4):523-531
北极在气候、资源、航道、科考等诸多领域对我国有着重要的现实和潜在价值,科考活动在资源争夺上的工具价值更是独一无二,同时,科考作为低敏感领域的活动也最容易开展合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是目前北极科考活动主要的法律规范。作为发展中大国,中国既有对北极科考的法律依据又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北极科考活动的拓展关涉中国在北极航道、渔业、投资等领域重要的国家利益,也有利于我国未来在北极事务中占有一席之地。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大北极科考活动力度,参与北极科考活动法律规范的制定,进而提升我国在北极事务中的参与权和发言权。  相似文献   

7.
张永战  王颖 《地理学报》2006,61(4):446-446
海岸海洋科学的兴起源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正式实施。依据公约的有关规定,1.3×108km2的公海(全球陆地面积为1.48×108km2)将以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等形式划归各沿海国家管辖。海洋权益因此改变,国际海洋秩序随之调整,推动沿海国对“海洋领土”的关注。基于主权与资源开发的需要,推动海岸与大陆架浅海成为海洋科学领域的新热点。海岸海洋(CoastalO cean)概念于1994年U N ESCO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国际海岸海洋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并使用。会后,出版了国际海洋学系列专著“The Sea”第十卷“G lobalCoastalO ce…  相似文献   

8.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极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区位使其战略价值一时凸显。环北极国家为了该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战略优势展开了一系列行动,也产生了一系列争端。除了北极八国间存在着主权与主权权利的争端外,各地理不利国家也纷纷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主张其在北极地区应有的权利和利益,由此加重了北极地缘政治关系的复杂性。鉴于现有的北极多边法律文件以及环北极国家行使主权的实践,在"人类共同继承"原则下,亟需澄清环北极国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权利义务,进而协调好它们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地理不利国家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袁雪  童凯 《极地研究》2019,31(3):334-345
《极地水域船舶作业国际规则》(简称《极地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为极地水域船舶航行安全与防止环境污染制定的技术性国际规则。该规则的体系构成是以MARPOL、SOLAS和STCW三大公约修正案为基础,因此使其对缔约国具有强制约束力,并沿袭了技术性、前瞻性等属性。从普适性角度衡量,该规则因为制定主体、立法结构与实际履约等问题尚不足以构成“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我国应当吸取其中的先进立法理念,并积极加强国内履约,为即将到来的北极航运高峰做准备。此外,鉴于《极地规则》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的冰封区域条款之间相对独立,我国在遵守沿海国单边立法的同时应积极倡导在极地地区适用以《极地规则》为核心的统一标准。我国对北极航道的使用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这势必要求厘清《极地规则》的法律属性以维护我国的北极航运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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