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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时常会委托他人代理。为解决委托代理的真实性问题,不少地方的土地登记办理人员要求申请人当场写授权委托书,这样的做法是否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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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是随着土地交易日趋频繁,变更土地登记工作日益繁重应运而生。土地登记代理试点工作1996年开始以来,从少数人员,机构在小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发展到趋向行业行为、专业化,并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发展到全国各地,国家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安排我国首次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统一考试于2004年6月26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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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制度有序推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协会自身建设能力日益增强。日前,黑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发布的信息显示,在省国土资源厅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帮助和指导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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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志强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8,5(2):74-76
土地登记作为地籍管理工作的核心,在土地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现代土地登记制度建立时间较短,在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不足,使得土地产权保护力度不够。从《物权法》的实施对土地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以及对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重点选择土地登记机构、他项权利登记和登记程序等几个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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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在这里欢聚一堂,共同庆祝“黑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代表会议”的召开。在此,我谨代表厅党组对各位代表的光临表示欢迎,对这次大会的召开和黑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土地登记代理协会的成立,标志着土地登记代理制度在我省的正式建立,也标志着我省土地产权管理工作从此掀开了崭新的一页,必将促进我省地籍管理工作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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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是土地市场中介服务内容的一部分,是土地市场发展的产物。土地登记政策性强,法定程序严密,权利人自己办理,往往因不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缺乏经验而大费周折,也给土地登记部门增加了压力和行政成本。再基于土地使用权变更频繁的新形势,土地登记代理应运而生。淄博市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登记代理工作,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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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国土局不断加大土地登记管理力度,土地登记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一是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程序和内容,防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坚决予以退回。二是建立土地登记人员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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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我省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行业管理机构——黑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正式获得省民政厅批准,这标志着我省土地登记代理制度的初步建立,我省土地产权管理从此掀开了新的一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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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土资源》2003,19(6):4-5
2003年8月19日 国人部发[200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按照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土地登记及代理业务、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本通知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工作,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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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上午,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会议室迎来了一批陌生的客人,他们是参加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立法听证会的人员。主持这次听证会的省法制办农林城建立法处处长张英文说,这次活动迈出了全省立法听证的第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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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我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了解到,截至到目前,我省取得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达157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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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至5日,全省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培训暨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部署会议在绥化市举行。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和驻农垦、森工、友谊国土资源局及各分局主管局长、地籍科(股)长、土地登记工作人员,相关作业单位、代理机构有关人员共计300余人参加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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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是土地产权管理的核心。《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由于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建立较晚,一些技术和规范制定相对滞后。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很多问题。笔者结合多年土地登记实践,针对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难题,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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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对土地登记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基础。物权公示的原则,涉及不动产的,要靠登记制度来保障。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不动产,登记必须遵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而《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一系列新规定,使现行的土地登记制度面临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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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款原则上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依照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他项权利的取得和消灭均取之于土地登记。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于2008年2月1日颁布了《土地登记办法》相关配套的部门规章。如何依照法律、规章做好土地登记工作,是检验具体工作人员对法律、规章的学习、领会和结合实际工作的关键,笔者就《土地登记办法》施行二年来浅谈相关的具体做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