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平阴县力抓土地纠纷调处维护社会稳定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充分发挥部门职能,把调解土地权属纠纷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近年来,共受理土地权属纠纷19起,调解解决13起,行政复议6起,调解率达68.4%,由于工作到位,维持率达到100% 相似文献
2.
为防范土地权属争议矛盾激化,妥善处置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沾化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了重大土地权属争议突发案件调处应急预案。明确了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原则,针对土地争议案件的不同类型,制定了具体的处置方案和措施,明确了职责分工。确保该县在处置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事件时的快速反应能力,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3.
土地权属纠纷是土地信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如处理不当就会激化矛盾,伤害群众的感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针对近几年来,林口县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实际,谈几点工作设想。 相似文献
4.
5.
6.
以晋南盆地K县为例,通过分析土地权属争议的背景、特征,认为产生土地权属争议的主要有历史、社会、经济和法律因素等方面的因为,从而初步提出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结论和建议:1、急需出台专门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法;2、严把土地权属纠纷受理关;3、严格履行回避制度;4、注重现场勘察,确定争议范围. 相似文献
7.
8.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的胜利召开,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提出,对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结合当前我省土地权属争议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新要求,运用新政策、新方法和新措施,努力探索土地划界调处工作的新机制,大力推进全省土地划界工作再上新台阶。 相似文献
9.
10.
11.
党的十七大胜利闭幕后,省执法监察局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全局人员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交流和畅谈学习体会和心得,切实地把贯彻学习十七大精神活动落实到实处。 相似文献
12.
2008年,耕地保护处将以贯彻十七大精神为统领,以保护耕地和保障经济发展为主题,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大局和整体出发,谋划好耕地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垦利县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战略全局出发,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把好项目的立项、实施、财务及验收“四关”,扎实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相似文献
14.
临沂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山东国土资源》2005,21(1):27-28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厅的正确领导下,我们高度重视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从临沂人口多、土地面积大、国土资源信访问题复杂的实际出发,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全市土地信访量大幅度下降,信访形势明显好转,有力地促进了全市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5.
地籍,最初是为征税而建立的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数量、质量、权属、用途(地类)等状况的田赋清册和薄册,其主要内容是应纳税的土地面积、土地税额的登记。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地籍主要以土地产权为核心,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土地动态遥感监测制度,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产权权益、改革与完善土地使用制度、编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等提供基础资料,成为国土资源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决策的依据。 相似文献
16.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近日,日照国土资源局出台了《日照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应急预案》,要求要建立健全3个“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排查预警机制。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难点问题和趋势的调查研究,搞好信息收集,建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信患库,每月定期对全市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排查,全面掌握土地权属争议基本情况, 相似文献
17.
18.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立足农村实际,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国土资源部门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十七大精神,积极参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密切结合自身职责及特点、优势,把中央对“三农”的工作决策及目标要求贯彻到国土资源工作中去,落实国土资源部门执政为民的责任和重任。 相似文献
19.
一、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不断加深对做好老干部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一是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老干部服务,是老干部工作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20.
《资源导刊(河南)》2020,(7)
正23.什么是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制度?如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是指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归属发生争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调解和处理的纠纷解决制度。从法律性质上讲它属于行政裁决,处理的主体为人民政府,相对于程序复杂、时间漫长的司法诉讼来说,这一制度程序简单,处理快捷;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不向当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