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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由1991年,某村王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划定宅基地一处,同年县政府为王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王某建房基后,村委会通知其停止了建设。1992年,王某所在乡政府给其新批宅基地一处,王某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成房屋居住至今,但未领取该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2002年,王某在取得土地证后,又在原建房基地上建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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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市从1988年开始农村宅基地申报登记工作,至1992年5月30日,全市952个行政村发放村民宅基地使用证,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20574本,当时发证率达98%。目前文登市辖14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1个经济开发区,828个行政村、65个社区,居民点面积9654.96hm^2,宅基地227642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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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系豫北某市人,1996年取得了一宗宅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年盖了两层楼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3年张某急需资金,与李某(在南方打工)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以15万元的价格将其房屋及宅基地转让给李某,李某也全额支付了费用。就在李某准备去办理变更登记时,因单位有事,李某暂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也没有与张某约定何时办理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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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与高某均系某村村民。1982年王某自建住宅一处,1997年5月当地国土部门按照程序为其颁发宅基地使用证。2002年该村建造一批楼房,王某向村委会报名认购,村委统一为认购户办理了新房宅基地使用证,王某在取得新宅基地的使用权之后,将其旧宅土地使用证退给村委,村委因忙于其他工作,旧证并未及时注销。2005年7月村两委研究决定,入住楼房户倒出的旧房可由无房户选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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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村民张某来到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反映该村村委会违规收回自家老宅基地。经查,张某的老宅基地有1953年政府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地上建有南北相邻两院。南院是1983建成的5间房屋,有1995年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北院仅有围墙,无土地使用证。张某与两子的户口在本村,其爱人户口在外,且一家四口均长年不在本村居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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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情感人 化解纠纷
去年八月的一天,杨猛刚到所里上班,古城村的李明就来反映与徐氏的宅基地纠纷。原来两家的纠纷起于1992年,当时土管所将已去世的五保户张氏的宅基地规划给了需要建房的李明,并给李明办了土地使用证,但李明建房时,张氏的亲戚徐氏以该宅基地是张氏的遗产,可由自己继承为由拒不让李明建房。在之后长达十几年里,两家为此事多次发生纠纷。最近李明准备再次动工建房,纠纷又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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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5月,林某以张某现有院墙侵占他家地方为由,持着自家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向当地法庭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审理时发现,被告张某也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按着证上标注的四至边线和实际弯曲的墙面,无法判定侵权的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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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北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朱靖江来到了怀庆国土资源所,当他从土地登记人员手中接过一份宅基地使用证时,激动地说:“国土资源所帮我们解决了大难题,我代表村两委感谢你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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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国土资源局在全面完成土地调查与城镇地籍调查两项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依据自身测绘优势,结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年检,在全省率先建立起农村村庄地籍管理数据库,实现了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的全覆盖,走出一条以图管地的新路子。目前,全县已建立12万宗地农村宅基地的数据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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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张某依法取得了一宗宅基地使用权,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张某将该宗地转让给李某。李某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后,凭张某的出让合同和双方间的转让合同,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国土部门告诉李某,要先注销张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证,由国土部门与李某签订出让合同,然后凭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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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中国国土资源报》以《批不厂管不住退不出流不动》为题,刊发了某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在基层引起了强烈反响。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已成为我国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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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用黏土是出露于地表(农田耕地)的非金属矿产资源,又是土地资源的一种。开办砖瓦用黏土矿必须受《矿产资源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调整。即采矿须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同时还必须办理土地使用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矿产资源法》与之相配套的《矿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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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出台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后,为迅速、全面普及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知识,正确引导群众合理合法建房,该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新政策传达到千家页万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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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杂志2009年第6期的“法律天地”栏目中,《我的宅基地纠纷应如何解决》有一问题:“我”在三年前经镇政府批准,用0.5亩土地与同村村民李某的宅基地互换,并且缴纳了有关费用,拿到了土地使用证明,但第二年,李某不让“我”使用宅基地,“我”应如何处理呢?作者李文成律师给“我”的建议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走权属争议调处的路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