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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我国正处于经济新常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积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要不断丰富和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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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前,我国农地权利制度正面临第二次分置。第一次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置。这次分置摒弃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合一,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解决了农民的生存难题;第二次便是近些年提出的"三权分置"政策,即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经营权的分离。这次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赋予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功能。虽然缺乏法律依据,但是"三权分置"理论却得到了各项政策、决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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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之后,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明确,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定。从辽宁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实践看,要求各地区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等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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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7,(10)
<正>改革开放以来,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两权分离",适应了生产力发展,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为主要特点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已经越来越难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拉开农地"三权分置"的改革大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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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农地产权"三权分离"模式——对现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实行“二元土地所有制”结构,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农民根据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取得土地的经营权。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主体界定不清,农民没有稳定可靠的权利,农村土地难以流转,导致农地资源不能优化配置等诸多问题,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对现行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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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是稀缺资源,是农业基本生产要素.过去对农民来说土地就是命根子,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吃不上饭,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及生活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所有权和承包权“两权分离”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近年来,为了稳定农业生产,国家明确提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就意味着在可预期的时期内农村承包土地不能无偿收回,然而在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诸如:在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农村土地分散承包与农业发展规模经营之间的矛盾;在农村土地规划利用过程中,农地开发与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在城镇化建设中,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其承包土地产权关系及其连带利益之间的矛盾等.这些问题是当前农村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实现四化同步推进过程中绕不过去的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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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涵义
所谓农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农地产权结构被分解为3种权利,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涵义,就是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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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3月义乌市被列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承担宅基地改革任务;2016年9月,国土资源部部署义乌市统筹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土地征收制度两项改革。改革试点以来,义乌市系统设计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一意见、七办法、九细则"的制度体系,探索宅基地"所有权、分配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实现了宅基地有限制的转让,让农村宅基地入市交易向前走了一小步,彰显了改革的"义乌智慧"。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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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流转:要素流转第一步
近日,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勾勒出一个渐进式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启动流转,严防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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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即"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至此,以往少数地方政府以"土地换户籍"的做法被叫停。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并称为新型城镇化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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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明确要求,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工作中,从实际出发,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本文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信息系统在丽水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基础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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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5,(8)
<正>农村土地改革的核心,是如何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土地经营权,并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准确的定位。2014年12月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视角下,土地经营权属不属于"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内涵和性质如何?笔者拟对一些相关内容进行探析。土地经营权的主体按照农地三权分离的改革思路,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土地承包权归农民,土地经营权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