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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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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王某与高某均系某村村民。1982年王某自建住宅一处,1997年5月当地国土部门按照程序为其颁发宅基地使用证。2002年该村建造一批楼房,王某向村委会报名认购,村委统一为认购户办理了新房宅基地使用证,王某在取得新宅基地的使用权之后,将其旧宅土地使用证退给村委,村委因忙于其他工作,旧证并未及时注销。2005年7月村两委研究决定,入住楼房户倒出的旧房可由无房户选购。  相似文献   

2.
正案 例张辉(化名)兄弟三人,他排行老三。三兄弟各有一处宅基地,其二哥张建(化名)房屋一座,共三间屋。1992年,村委调整宅基地,将张建房屋占地范围的少部分调给他人,并答应为张建另划一处宅基地,但附加条件是张建必须将房屋拆除。对村委的宅基地调整意见,张建开始是同意的,但事后又反悔了。20年过去了,张建的房子没有拆除,村里也没有为其另划宅基地。2012年9月,张建因病去世,由于生前无配偶子女,临终前立下遗嘱,房产由三弟张辉继承。张辉按遗嘱继承张建的房屋后,向村委提出请求:村委为其二哥重新划分一处宅基地,并且由自己继承。  相似文献   

3.
<正>案 例张辉(化名)兄弟三人,他排行老三。三兄弟各有一处宅基地,其二哥张建(化名)房屋一座,共三间屋。1992年,村委调整宅基地,将张建房屋占地范围的少部分调给他人,并答应为张建另划一处宅基地,但附加条件是张建必须将房屋拆除。对村委的宅基地调整意见,张建开始是同意的,但事后又反悔了。20年过去了,张建的房子没有拆除,村里也没有为其另划宅基地。2012年9月,张建因病去世,由于生前无配偶子女,临终前立下遗嘱,房产由三弟张辉继承。张辉按遗嘱继承张建的房屋后,向村委提出请求:村委为其二哥重新划分一处宅基地,并且由自己继承。  相似文献   

4.
案件原由1991年,某村王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划定宅基地一处,同年县政府为王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王某建房基后,村委会通知其停止了建设。1992年,王某所在乡政府给其新批宅基地一处,王某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成房屋居住至今,但未领取该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2002年,王某在取得土地证后,又在原建房基地上建房。  相似文献   

5.
案例 2000年,辖区某农户经批准异地重建住宅.当事人承诺建新拆旧.几年后,国土部门在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时,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在该户旧房屋未拆除、宅基地未收回、原土地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又对其新宅基地进行了登记发证,造成该户拥有两处宅基地.2008年,该农户宅基地所在地块被列入旧城改造范围,拆迁人在前期调查时发现该农户有两处宅基地,并都持有合法的土地证.为此,拆迁人向国土部门发函,要求确认该户两处宅基地土地登记是否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6.
正案 例某村民有一处上世纪70年代建成的老宅子,1987年领取了宅基证,证上记载的确权面积为660平方米,附图上四至边长分别是16米和14.55米,按照四至边长计算面积为232.8平方米,与确权面积660平方米不符,并远远小于确权面积,但经实际丈量,该宅基面积确实为660平方米。1992年,该地区统一换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国土部门按最小面积232.8平方米确权,该村民以宅基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拒签收新的宅基证,并一直保存自己1987年的老宅基证。近期,该村民手持老宅基证来到国土部门,要求按实际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国土部门应如何办理?能否按实际面积进行登记?  相似文献   

7.
<正>问:我县一个村民持1951年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书,要求将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宅基地变更到他自己的名下,并且到市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制办要求我们提供答复意见。我想知道,该宗宅基地能够确定给这个村民吗?答:新中国成立后,确实实行了短暂的土地私有制,并且颁发了土地证书。但是,自从人民公社化运动之后,取消了土地私有,所有的土地全部归农民集体所有了,并由农民集体统一另行安排使用,原来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之类也就自动失去了法律效力。如果该村民有地上附着  相似文献   

8.
正案例某食品生产公司破产,政府将国有土地收回重新出让给该公司职工做宅基地,随后,职工王某将购买的0.6亩宅基地转让给李某0.3亩,双方协商,各留出1.5米作为公共通道出行。2006年,双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在现场勘测时,王某考虑自己是转让方,未将属于自己使用1.5米道路登记在自  相似文献   

9.
“土地登记簿的填写应该注意什么事项”、“农村空房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公司制企业将名下土地划转到其子公司名下,如何办理登记”……2010年12月13日至15日,经过与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协调沟通,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组织的全省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培训班在哈尔滨举行。各市(地)、县(市)、农垦和森工总局及其管局国土资源局的主管地籍工作的局长、地籍科(股)长以及土地登记业务具体负责同志共计200余人集中进行了岗位培训和考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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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我县一个村民持1951年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书,要求将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宅基地变更到他自己名下,并且到市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制办要求我们提供答复意见。请问,该宗宅基地能够确定给这个村民吗?答:新中国成立后,确实实行了短暂的土地私有制,并且颁发了土地证书,但是自从人民公社化运动之后,取消了土地私有,所有的土地全部归农民集体所有,并由农民集体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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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刊2010年1 2期"法律天地"栏目中,刊登了<这块有"案底"的宅基地能否登记?>一文,讲到城市居民张某购买了村民李某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后,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将该宗地卖给了该村村民王某.王某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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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初,村民王某因建住宅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村委会同意并给予了安排,经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到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到该村核实情况时,村民张某提出异议,称其已取得该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经调查得知,早在2002年10月,在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国土所工作人员就给村民张某填发了土地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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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初,村民王某因建住宅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村委会同意并给予了安排,经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到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到该村核实情况时,村民张某提出异议,称其已取得该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经调查得知,早在2002年10月,在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国土所工作人员就给村民张某填发了土地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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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03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从城中村村民李某手中,以市场价格购买了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上盖有两层房屋,李某于2000年领取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产证。2005年,张某向国土部门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请求补缴土地出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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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重庆市村民刘某在本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有房屋4间)。2008年,刘某的儿子将上述宅基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1987年11月出生的王某。王某于2011年7月向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并提交了盖有村委会、镇政府公章的农村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以及1979年自建房屋权属证明。同年12月,登记机构向其颁发了《房地产权证》。2012年6月,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儿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年11月,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2013年6月,刘某又以王某伪造证据,登记机构未尽审查职责且未履行公示程序为由,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给王某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相似文献   

16.
《国土资源》2004,(3):45-45
王某与贺某同为某镇老虎沟村民。2002年6月份,该村在进行税费改革与土地调整工作时,村民组经王某同意,决定将原由王某耕种经营的5亩耕地转包给贺某耕种经营,并为贺某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相关的农业税费卡等手续。2003年2月,贺某在该土地上进行耕作时,王某却强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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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5年4月,某村村民甲按程序向所在村组申请并获批准一处宅基地并建成住宅.2016年,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甲,土地所有权人为该村一、二组集体所有,用途为农村宅基地.村民乙的门面房与甲的宅基地相邻,由于村里扩路,将乙原来的门面房拆除(拆除后剩余的部分土地,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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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03年5月份以来,临颍县城关镇董畦村,在县国土资源局和城关镇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统一指导下,以全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为契机,严格按照市、县要求,在全村四个自然村打响了“空心村”治理的攻坚战。截止目前,全村已清理闲置宅基地76处,荒地11600平方米,荒坑8900平方米,拆除违章建筑12处50余间,冲路15条,计3670米,换发和办理宅基证300多本,解决土地、宅基纠纷10余起,节约耕地50余亩。通过整治,该村可有效安排宅基地27处,农民建房30年不再外延。 他们的具体做法是: 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农村一户多宅、超占、抢占、乱占、未批先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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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03年5月份以来,临颍县城关镇董畦村,在县国土资源局和城关镇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统一指导下,以全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为契机,严格按照市、县要求,在全村四个自然村打响了"空心村"治理的攻坚战.截止目前,全村已清理闲置宅基地76处,荒地11600平方米,荒坑8900平方米,拆除违章建筑12处50余间,冲路15条,计3670米,换发和办理宅基证300多本,解决土地、宅基纠纷10余起,节约耕地50余亩.通过整治,该村可有效安排宅基地27处,农民建房30年不再外延. 他们的具体做法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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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开封市通许县四所楼土管所原所长王某在任职期间因涉嫌私自批划宅基地和非法购置土地证被司法机关依法拘留,没收非法所得4.2万元。 2003年6月,通许县国土资源局抽调专人对农村宅基地用地情况进行专项清理调查。发现四所楼镇土管所原所长王某购置假土地证80本,私自套印“县人民政府土地专用章”在该镇大青岗村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30本(含换证),擅自乱划宅基地20处,每处以1600元~3000元不等价格卖给本村村民,非法获利4.2万元。 经司法机关缜密侦查,认定王某之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已触犯了《刑法》。通许县公安局已对王某依法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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