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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事考试主管机构: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总体安排,现将1999年度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  相似文献   

2.
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人事考试主管机构: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总体安排,现将200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和人事考试主管机构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相互协调,按照“200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一)的要求,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总体安排,现将1998年度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和人事考试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相互协调,按照“1998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一)要求,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全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1998年度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对考试考务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做好各环节的考试考务工作。 二、为了便于考务工作安排,全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同步举行。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定于1998年5月30日、31日、6月1日、2日举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定于1998年5月30日、31日举行。  相似文献   

5.
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人事考试主管机构: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一九九九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9]165号)文件精神,现将1999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和人事考试主管机构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相互协调,按照“1999年  相似文献   

6.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文件注建(2007)1号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根据建设部、人事部总体安排,现将2007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人事考试主管机构: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总体安排,现将1999年度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考试另行通知)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组织实  相似文献   

8.
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总后营房部主管机构、各地人事厅(局): 现将新修订的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予以公布1995年公布的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一: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 附件二: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规范、标准及主要参考书目  相似文献   

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按照建设部、人事部《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定于1999年11月7日举行。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组织。 现将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考试大纲(附件一)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规定(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相似文献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从1997年1月起,全国已正式实行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决定,增补调整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员。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相似文献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精神,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时间定于1995年11月11~14日。二级注册建筑师试点考试拟在辽宁省、浙江省和重庆市进行。  相似文献   

12.
各位秘书长、各位主任、同志们: 由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召开的各地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秘书长和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主任工作会议,在浙江省建设厅的大力支持和精心安排下,开得很顺利。这次会议重点是研究讨论如何规范和落实职业实践标准,加强注册管理队伍的自身建设;研究讨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标准、注册工作属地化管理及简化部分注册程序;研究讨论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  相似文献   

13.
一、课题开发的背景 为了规范建筑设计、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部于1995年开始组织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该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7个科目的知识考题和2个科目的作图考题。 通过几年的考试,有近万名考生获得了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加入到建筑设计的队伍中。但由于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采用传统的手工出题、手工答卷、手工评分的方式进行。这种手工考试模式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要求,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考核认定工作将于1995年9月中旬进行。现将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要求,认真做好考核认定工作。 附件一: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15.
《中国勘察设计》2003,(7):21-22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和交通部共同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 (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相似文献   

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总后营房部: 按照建设部、人事部《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定于1997年12月20日至21日举行。12月20日为基础考试,12月21日为专业考试。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组织。 现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大纲、考核认定条件和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  相似文献   

17.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试点考试于今年10月10日至13日在辽宁省沈阳市结束。我省14个省辖市的622名建筑设计人员参加了这次考试。注册考试评分工作,10月13日至24日在辽阳市进行。来自全国的85名评分员参加了注册考试评分工作。考试期间还举行了注册建筑师试点考试工作通报会、国际研讨会、专家报告会和座谈会;举行了中美两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会谈纪要签字仪式。这次试点考试工作是在国家建设部、人事部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直接组织领导和关怀下进行的。“两部”和辽宁省人民政府领导都亲临现场指导和检查试点考试工作。建设部毛如柏副部长和  相似文献   

18.
《中国勘察设计》1999,(10):21-22
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保证和提高执业人员基本素质。根据注册建筑师资格报考条件要求,申请人在取得必备的学历之后在参加资格考试之前,须完成一定的职业实践年限训练。现将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人员,必须在职业实践期内,按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完成职业实践训练。最少职业实践时间不应少于700个单元(每单位相当于8个工作小时)。  相似文献   

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建设[97]222号文件《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决定成立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开展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建设部、人事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及设计专家组成,现将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人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附: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人员名单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  相似文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第一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成员已任期届满。经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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