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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3 毫秒
1.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途径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来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另一种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直接收回,从而达到对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利用。前一种途径实现土地使用权收回适用的法规是2011年1月公布的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和补偿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  相似文献   

2.
案例 A公司2002年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1亩,2004年,因受市场经济影响,A公司缩减项目投资,仅使用土地16亩,其余15亩土地没有使用。2004年,在闲置土地清理过程中,当地国土部门认为A公司没有使用的15亩土地属于闲置土地,拟收回该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3.
林辉 《浙江地质》2008,(8):39-41
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到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主要依据的文件为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8]第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两个文件。由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因此,绝大部分的改制企业选择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进行处置。  相似文献   

4.
土地使用权按地上建筑情况可分三类:一是地上建筑领有合法产权证(房产证)的;二是地上建筑已经竣工并通过国土部门土地复合验收但地上建筑因故未领取房产证或地上建筑已灭失的土地使用权,这类土地使用权证实践中叫做正式证(以下简称正式证);  相似文献   

5.
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难的源头问题,主要在于供地方式没有相应转变,供地方式一天不转变,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难的大趋势就一天不会改变。当前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实际上是卖地方式),已到了难以为继的程度,再不解决,中央将土地作为参予宏观调控的政策手段之一将无法落实,土地的资源将被短期行为消耗枯竭。众所周知,作为经济人,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利益驱动是永恒的动力,物权及相关的维权意识是永远的法宝,一宗地只要供出去,  相似文献   

6.
张涛 《河南地质》2011,(9):42-42
1996年,张某依法取得了一宗宅基地使用权,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张某将该宗地转让给李某。李某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后,凭张某的出让合同和双方间的转让合同,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国土部门告诉李某,要先注销张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证,由国土部门与李某签订出让合同,然后凭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7.
谢爱国 《河南地质》2010,(12):40-40
案例 2005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从城中村村民李某手中,以市场价格购买了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上盖有两层房屋,李某于2000年领取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产证。2005年,张某向国土部门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请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部门认为,集体土地未经审批不能变更为国有土地,  相似文献   

8.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成为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城市建设的重要工作,但拆迁中暴露的问题和矛盾较多,其中以拆迁补偿问题最为突出。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质是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土地收储的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拆迁调整而来。因此在城市拆迁中必须充分考虑级差地租对被拆迁房屋或安置房屋的影响,及时制定合法又合理的拆迁管理、评估、安置等一系列的政策、制度,化解由于拆迁行为引起的各类矛盾。但长期以来,国土管理部门对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储备等方面所作的理论研究较多,取得的实践经验也较丰富,而对城市拆迁中土地使用权补偿方面开展的研究和出台的政策文件却不多。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中对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都有相关规定,但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缺失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有关条款;另外,各省市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关于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要么避而不谈,要么模棱两可,这就引发了对城市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的争论。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后,争论的焦点就由“要不要补偿”转变为“如何补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上海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规定,上海市嘉定、普陀等区域内的数片地块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可“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甚至可“由出让人无偿收回”。这一说法,意味着在“70年大限之后”,买房人可能将面临房子被收回的境地。也就是说,买卖合同瞬间成了一纸租约,买房人为房屋所支付的房款成了提前预支的租金。对于城市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究竟该怎么处理这一问题,笔者在此愿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0.
已出让国有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变更为商业或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如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是由现使用者按照新土地用途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价差",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有的地方是由政府对原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相似文献   

11.
鲁镇 《河南地质》2008,(2):44-44
出让土地使用权如何提前续期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相似文献   

12.
杨文晋 《浙江地质》2010,(12):31-32
现年53岁的黎国庆现为浙江省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室主任,通常都比大家提前上班,早早做好准备工作,准备接待信访人员。这个习惯他坚持了33年。他1977年参加工作,1998年调入国土部门后,历任三门县土地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监察科长、行政监察组组长、政策法规科科长等职。他恪尽职守、无私无畏,在每一个平凡的工作岗位上都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相似文献   

13.
案例 2000年,辖区某农户经批准异地重建住宅。当事人承诺建新拆旧。几年后,国土部门在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时,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在该户旧房屋未拆除、宅基地未收回。  相似文献   

14.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立法精神,对电力线路跨越土地取得地上权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问题进行充分论述。明确当前鉴于《物权法》规定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分层设立使用权,及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相分离等原因,详细论述电力线路跨越土地可以不需要征地而使用地上权,但必须对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支付土地补偿金是符合法律规范的。  相似文献   

15.
案例 某国有企业于1986年以划拨方式取得156.3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目前该企业已处于停产状态。现该企业向国土部门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将该宗地由划拨性质变为出让性质。可是事隔多年,土地规划用途已调整,根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现该宗地的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并对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做了明确说明。  相似文献   

16.
《山西地质》2012,(3):9-9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如果满两年仍然没有动工开发的土地,将可能被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这个《办法》将于2012年7月1日起生效执行。  相似文献   

17.
日前,博爱县人民政府经过立案、对闲置土地进行认定并通知土地使用权人、举证申辩听证、公告,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等系列程序,强制收回一宗占地103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3年12月14日,经过博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04)博破字第0001-2号],宣告博爱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2005年4月27日,博爱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博爱县人民法院对破产土地进行拍卖,河北省磁县人张某竞得原博爱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区和料场共68869平方米(折合103.3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18.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在国土执法工作中,应该说是一项十分重要、行之有效的措施,对于打击违法占地和督促地方政府(国土部门)依法及时查处土地违法等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在今后土地执法工作中,应更加突出卫片执法在土地执法中的督促检查作用,以有效促进依法用地和耕地保护。现根据上一轮国土卫片执法的做法及在后续土地管理中所产生的效果,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19.
市州     
《湖南地质》2010,(11):12-13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刊登《公告》,将对株洲丹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位于35区栗雨办事处面积1.7721公顷的闲置土地依法予以收回。预示着株洲市今年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已经见有成效。  相似文献   

20.
卢晓潮 《浙江地质》2009,(11):24-25
近年来,由于经济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国土部门的信访量始终无法压减,而且还处在上升之中。违法用地和集体土地征收征是信访的主要问题,占浙江省国土系统信访总量的50%以上,重复信访又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诸多的土地信访,不仅耗用了工作人员的大量精力,还时不时激化了政府与群众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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