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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制方案的选择 四种改制方案的比较与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文)等文件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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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1999]10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工程勘测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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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工商局,共同起草的《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0)71号文转发。 国办发(2000)71号文是继去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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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勘察设计》200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的精神,支持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现对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的营业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