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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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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王某(女)祖居舒城县某村,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时同其弟共同承包了两被告发包的1.59亩耕地。1999年6月20日,被告下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方为王某姐弟二人,发包方为村委会,承包土地面积为1.59亩。原告于1997年5月结婚,婚后户口未迁出,  相似文献   

2.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女,农民,住址某县A城区原告:秦某,男,住址同上,系刘某之子被告:某县A城区某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A城五组),住址同上。原告刘某系被告A城五组的村民,2000年出嫁到A城一组,并于次年生下一子,即本案原告秦某。刘某婚后未将户口迁出,其子秦某出生后户口亦登记在被告处,于是二原告在A城一组未承包责LRH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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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本案情2010年1月7日,原告拟购买被告在某市柳城区花园路38号名城家园楼盘的907号房,当天原告即向被告交付了定金一万元整,被告开具收据一张,并且双方口头约定一周内办理付款、交房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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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ANQINGJIANJIE2006年3月31日,原告侯某与被告薛某签订《矿山转让协议》,约定将被告经营的"A地黑山石灰矿"整体转让给原告,并约定转让价款250万元,分三次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6年4月7日向A地国土资源局递交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当日获得批准,随后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等手续,开采期限自2006年4月至2009年4月。被告将该矿山交由原告开采经营,原告共计支付转让款110万元,剩余140万元未付。2007年5月,侯某向法院起诉,称在签订协  相似文献   

5.
2010年12月,原告余更与被告刘红登记结婚.2011年8月,因夫妻间的矛盾不断加深,感情破裂,原告余更向xx省xx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刘红离婚.被告刘红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余更提出的离婚请求表示同意,同时主张夫妻存续期间,原告余更在其住所地兴建的一栋价值十余万元的三层楼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原告余更针对被告刘红的上述主张,以房屋是其兄余加建造为抗辩理由进行反驳.  相似文献   

6.
<正>基本案情原告诉称,2006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售楼书、规划平面图及阳光花园住宅户住户手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A市某区阳光花园3栋606  相似文献   

7.
<正>案情原告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将编号为2012-08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原告,宗地交付时间为2013年6月26日前。原告对该宗地的建设项目应于2013年12月1日之前开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足额付清了宗地全部价款,并于2013年1月29日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函称近期准备对案涉宗地进行开发建  相似文献   

8.
一、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原告胡某某为该市某经济合作社社员,被告为该市国土资源局。原告承包土地数亩,承包期限为1985年至1999年。2010年3月,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地号为0145628号,座落于某街道金山新  相似文献   

9.
一、案情简介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网公布了一份民事判决书。案由是原告莲都区大港头镇连河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丽水市水利局发放采砂许可证行政争议。从1998年5月19日至2001年10月5日止,原连河村委与第三人艾兵签定了“连河村步头圩承租合同”、“连河村对门圩开发砂石料补充协议”及其再补充“协议”。2002年1月14日.莲都区人民法院应村民的民事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作出了确认2001年10月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的民事判决。2002年1月1日,被告丽水市水利局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向其颁发了河道采砂许可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于2003年2月25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消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补充协议未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报大港头镇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10.
[案例]:2008年4月3日,原告陈海标、陈海明、陈明英3人不服被告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政府核发给陈加森天集建(93)字第01878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该县国土资源局出庭应诉.在听取应诉律师的答辩后,原告主动撤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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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昔日虽为邻居却因积怨如同仇人,今朝经调解握手言欢和睦相处。日前,在汝州市大峪乡高爻村,一起历时4年之久的土地信访积案在国土、法院两部门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成功调解。该案涉及的双方当事人王小光、王国套均为高爻村村民,系东西邻居。在2007年,原告以被告建伙墙侵占其家宅基17厘米宽6.5米长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被告拆除侵占建筑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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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某村村民张某的承包地南侧与该村村民王某的内衣厂相邻。2014年3月底,王某的内衣厂北侧一排小平房由于屋顶漏水翻建成了三层楼房,并在内衣厂的围墙外紧邻张某承包地南侧新建了一条排水沟,用于新翻建的三层楼屋顶排水。由于翻建的房屋为三层楼,严重影响了张某责任田农作物的采光。同时,王某新建的排水沟在雨季时水排不出去,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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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仲甲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仲乙 1989年仲甲获批农村宅基地一处.因界址不清一直与西邻仲乙发生纠纷,仲甲多次申请被告予以调处均无答复。2002年6月至2003年5月.仲甲曾先后3次向该镇土地管理所书面申请要求处理与仲乙的宅基地争议。2003年5月13日仲甲与仲乙所在的村委会也向该镇土地管理所书面请求处理仲甲与仲乙的宅基地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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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介绍2013年,村民王某在自己承包的2100平方米土地上建木材加工厂,2016年木材加工厂经营不善,王某和村民张某协商,以65200元将该木材加工厂转让给张某建设面粉厂。2018年,张某又将面粉厂以8万元转让给李某之后,李某在该土地上将面粉厂改建为加油站。某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经过调查认为,李某建设加油站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占地,遂对李某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是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二是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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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清地理信息专业学子爱心助学金发放仪式于8月18日启动,此次活动由浙江国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浙江正元发起,浙江中海达和浙江中测新图参与,浙江德清科技新城管委会举办,共资助20名学生。管委会副主任沈法根、浙江国遥总经理吴治陵等资助企业领导出席仪式。浙江国遥共资助5名学生,包括一本助学金(5000元/人/年)2人四年,二本助学金(4000元/人/年)3人四年,共计8.8万元爱心助学金,助其无忧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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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86年,村民梁某将其房屋翻建为正房5间、西厢房3间。1991年,梁某取得了镇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2001年梁某打算卖掉房屋赚点钱。此时,市民王某想买套平房给年迈的父母居住。两人于2001年11月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卖给王某,价款62000元。随后,王某一家以及王某的父母都搬到这所房子里居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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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开封市通许县四所楼土管所原所长王某在任职期间因涉嫌私自批划宅基地和非法购置土地证被司法机关依法拘留,没收非法所得4.2万元。 2003年6月,通许县国土资源局抽调专人对农村宅基地用地情况进行专项清理调查。发现四所楼镇土管所原所长王某购置假土地证80本,私自套印“县人民政府土地专用章”在该镇大青岗村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30本(含换证),擅自乱划宅基地20处,每处以1600元~3000元不等价格卖给本村村民,非法获利4.2万元。 经司法机关缜密侦查,认定王某之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已触犯了《刑法》。通许县公安局已对王某依法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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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0日,王某(乙方)与回车镇黄湾村十一组(甲方)签订"征荒坡协议"约定:"……乙方征用甲方坡地及土地总费用为3万元.乙方必须将征地款一次性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负责协调好当地邻里关系,若发生纠纷,甲方负责协商解决.本次乙方征用甲方坡地为一次性买断,乙方拥有征用地的使用权.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在征用的坡地上进行合理的改造和建设.……"2010年1月20日,王某与杨某签订"地皮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将自己原买来的黄湾村河边组公路边一块地皮转让给杨某,转让价24.3万元;合同签订时交款10万元,剩余款待地皮挖好后交清;王某负责处理村组纠纷和河边道路不让过车事情;杨某负责处理土地和公路交费事情;如有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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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张某系甲行政村村民,其姑父王某在乙村有自留地200平方米,因为县城规划开发道路拓宽,其姑父王某在乙村自留地紧临公路。张某认为其姑父王某自留地有商业价值,便同其姑父王某商量使用土地建饭店,王某由于不愿意再投资建房,要求由张某垫资建房屋三间,建房费用抵租赁费5年,张某同意此意见。2019年2月,张某建房屋时被群众举报,某县自然资源局经调查后认为:自留地虽然是王某的,但房子却是张某负责建的,用于张某以后经营饭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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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王某私自与县国有林场下属某分场签订合同,租用0.5公顷林场国有土地建驾校,签订了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每年租金1000元,由王某负责清理承租范围内0.1公顷土地上剩余的林木,并按数量给予该分场一定的经济补偿。驾校施工时,被国土部门发现,执法人员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在查处时,遭到违法当事人的拒绝。当事人认为,自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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