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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6年,某村委会未办用地手续,就占用本村土地修建预制厂,并对地面进行硬化,铺成了水泥地面.2005年,村民王某与该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合同,承包了该预制厂.  相似文献   

2.
1996年,某村委会未办用地手续,就占用本村土地修建预制厂,并对地面进行硬化,铺成了水泥地面。2005年,村民王某与该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合同,承包了该预制厂。之后,王某未进行建设行为,只是在原硬化的水泥地面上从事预制楼板生产。2007年,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厂的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地为建设用地。  相似文献   

3.
2011年,某村委会以一年每亩1200元的价格与本村29户村民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协议用途为高效农业种植。随后,村委会又与农业开发公司签订土地开发联营协议,将这29户村民的75亩承包地交与农业开发公司统一规划经营。联营合同约定,农业开发公司在联营的土地上从事绿化育苗及花卉种植。该公司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29户村民提出异议。村民认为,村委会没有征求村民意见,也没有开村民大会,在没有经村民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与农业开发公司签订允许建设生产经营和生活设施的协议,侵犯村民自主经营权,不同意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核实后,给农业开发公司下达了不予受理用地申请通知,并退回了申请材料。  相似文献   

4.
<正>案情简介:2005年7月18日,A村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与某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A村将2公顷集体土地(地类为园地)出租给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其用作松香加工基地,租赁期限为30年,每年租金为60 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于2005年7月20日在合同约定的土地上动工建  相似文献   

5.
<正>案例王某私自与县国有林场下属某分场签订合同,租用0.5公顷林场国有土地建驾校,签订了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每年租金1000元,由王某负责清理承租范围内0.1公顷土地上剩余的林木,并按数量给予该分场一定的经济补偿。驾校施工时,被国土部门发现,执法人员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在查处时,遭到违法当事人的拒绝。当事人认为,自己  相似文献   

6.
<正>案例某村委会按照镇政府规划建新型社区,在建设过程中被国土资源部门巡查发现。经查,该新型社区建设并未向国土部门申请报批。详细了解后得知,该社区建设占用的是本村的集体土地,村委会以租赁的方式占用了土地。随后,村委会与承建方签订了承建合同。  相似文献   

7.
正案例村民王磊和村委会签订临时用地租赁合同,以每年每亩800元的价格租赁村委会机动地5亩建秸秆收购点,后被国土资源部门发现。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秸秆收购点只拉起了2米高的简易围墙,占地面积30平方米搭建了50平方米的简易活动房,地面未硬化。秸秆收购季节为每年的6~10月,秸秆收购结束后,种植蔬菜。执法人员查阅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进一步核实,该地属于一般耕地。针对该情况,执法人员对秸秆收购点占  相似文献   

8.
<正>甲村村民李某,为了办幼儿园,以每年每亩2000元的价格租用乙村村民马某的2.5亩耕地,并和马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合同约定,马某只负责提供土地给李某使用,建幼儿园的一切外部事宜由李某负责,发生任何纠纷与马某无关。随后,该违法占地行为被群众举报,县国土局监察大队立案查处。县局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下达了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李某不履行处罚决定,而是一意孤行,继续  相似文献   

9.
<正>案情经举报,某饲料企业未经批准,擅自租赁乙村5亩土地建饲料加工厂,被执法人员发现并立案查处,在进行现场勘查及做询问笔录时,加工厂及法定代表人拒不提供单位信息,执法人员根据加工厂的挂牌认定被处罚单位名称为"某某饲料加工厂"及法定代表人,该负责人并未对执法人员认定的单位名称提出异议。随后,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该负责人以被处罚单位主体错误为由提出听证要求,并邀请多名县人  相似文献   

10.
案 例 某行政单位由于工作需要,经县政府批准重新选址规划建设了一幢办公楼,整体搬迁后将原土地及建筑物出租给某企业改建宾馆,双方签订了10年的租赁合同,并约定未经租赁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扩建.该企业在宾馆装修过程中被自然资源执法部门发现,执法人员要求停止违法行为,企业却提供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相似文献   

11.
正案情简介:1998年9月福建省某市原土地管理局①(甲方)与某村村委会(乙方)、陈某(丙方)签订征用出让合同,合同内容约定陈某拥有某村一地块的使用权,用途为住宅用地。2007年,陈某在该地建设了一幢6层高的框架住宅楼。2009年底,该市国土资源局与甲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甲公司竞得某地块。2010年,该市原国土资源局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0年4月,甲公司就竞得的某地块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的初始登记,  相似文献   

12.
2013年某县土地资源监察大队办理过下面的一个案件:甲公司原有一2000平方米的钢材场地,有国有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甲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私自与李某签订转让协议,折抵所欠李某的46万元借款,并将土地使用证交给李某。此后,李某一直用该地存放矿山设备,直至去年5月份,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李某在该宗地上兴建住宅用房。对于这个违法行为,该大队处罚的法律条款是:对甲公司按非法转让土地立案查处,对李某按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立案查处。  相似文献   

13.
在实施村镇规划的过程中,某村委会与市民李某达成协议,李某拆除其继承的老宅,村委会利用村内空闲地为李某重新划宅一处。  相似文献   

14.
<正>案例2003年,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与郑州市某村委会签订租地合同:租用该村5333.33平方米荒地,租期20年,建汽车销售4S店。市政府分别于2002年、2004年、2007年对该村包括涉案租用土地在内的全部土地进行征收并已经补偿安置到位。市政府将涉案地块划拨给某公司建设拆迁安置房,随后该汽车销售公司以补偿未到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划拨地块的土地使用证。该案历经二审,法院一致裁定,土地租赁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15.
正2013年12月,某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设时,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规定,与某村及监管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占用某村集体耕地约8亩,作为该企业建设项目临时道路使用。协议约定,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由该企业自行履行土地复垦义务。2015年8月,该企业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验收后,按照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书》  相似文献   

16.
正案情某食品公司租赁某村办集体企业(闲置老酒厂)土地15亩建屠宰场和冷藏库,经过双方协商,由食品公司把原老酒厂院内附属物及厂房拆除后,重新建设标准化屠宰场和冷藏库时。此行为被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发现,经过调查得知,老酒厂为1985年3月某村1、2、5村民组分别拿出一部分土地共同成立的,该宗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显示为建设预留用地。  相似文献   

17.
案情简介:某镇政府为了引进一个投资上亿元的项目,由镇政府先向当地农民低价"永久性租赁"土地26.67公顷(其中有13.33公顷属于基本农田),再由镇政府以每公顷30万元的价格向投资商出让作为开办工厂建设用地.在平整土地后进场施工前,部分村民代表认为租赁价格偏低,开工手续也不齐全,要求镇政府重新协商.镇政府认为双方已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不能反悔,同时县级政府部门正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工手续也正在补办,因此拒绝重新协商.但部分村民仍有疑义,就此向律师咨询.  相似文献   

18.
2001年4月9日,李某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即动工建房,某市土地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赶至现场,向李某宣传审批建房的相关程序规定,但李某并末停止施工。2001年4月10日,土地执法人员赶至现场向李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反复作李某的思想工作,劝其停工,李某不听劝告也不停工,执法人员当即推倒了李某正在砌建中的砖墙。李某认为执法人员的行为违法,于2001年11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9.
李某于1997年8月23日购买X市城关镇周楼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并向该组缴纳地款7万元。2000年7月18日该省人民政府在《关于X市200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中,批准涉案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2002年1月31号,李某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项目名称为商住楼。同年11月14日,李某与X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第四条规定该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为建设住宅楼。同时,李某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管理费21492元、开垦费774元、证本费55元等费用。2002年,李某向X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颁发土地使用证申请,但X市国土资源局一直未办理。X市建设管理局于2007年4月29日对该地块用地规划予以回复,该地块被拟定为二类居住地。2007年5月17日,X市国土资源局在报上发布公告,对该块用地使用权进行挂牌出让,土地用途为居住地。同年6月5日,该局发布变更公告,将已出让给李某的土地再次以挂牌招标方式进行出让。同年7月3日,X市国土资源局向X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中止出让活动通知书,该地块的挂牌出让行为终止。李某于2010年4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挂牌出让行为和X市国土资源局、X市政府颁发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相似文献   

20.
基本案例2013年10月1日,西平县产业区翟庄居委会与西平县龙沙养殖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为焦某某、杨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龙沙养殖设备有限公司租赁翟庄居委会原西上公路南邻土地(一般耕地)70亩,租赁期限30年,用于兴建高效生态农业养殖和工业商业及加工办公生活等所需的配套设施的建设。2014年7月8日,焦某某、杨某某与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路工程公司)签订《场院租赁协议》一份,按照该协议约定,焦某某、杨某某将其租赁的.上述宗地转租给河南公路工程公司作为该公司工程建设临时办公和生产用地;租赁期限为2014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7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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