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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土地抵押权是在土地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的相关权利。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法律只允许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而对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抵押权登记制度的剖析1.土地抵押权登记的程序。办理抵押权登记,首先应当由当事人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地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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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同时规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要进行评估。土地抵押评估是土地估价的主要业务之一。土地抵押评估涉及到信贷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保护问题,所以其不同于一般土地的评估。在土地抵押评估的实际执业中,会遇到估价目的含糊、价值类型和估价时点难以确定、抵押估价业务流程不宜规避信贷风险等问题。现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中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作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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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7,(7)
<正>日前,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有关程序,明确无需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合同备案、确认告知等手续,不动产抵押当事人可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通知》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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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0,(12)
<正>神农架林区规范土地抵押登记程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规范土地抵押登记程序,严格审核土地估价报告、银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等,对肆意虚高的估价报告及时与抵押权单位联系,告知其存在的抵押风险。严格审核土地使用权证书,对照地籍登记档案,确认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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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5,(10)
<正>今年以来,临颍县创新融资载体,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有效途径,积极组建成立"土地银行",有效破解融资难题,有力助推现代农业发展,给农业经济插上了快速发展的翅膀。临颍县的"土地银行"是今年3月份启动并开始运营的,全县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响应,目前已有3115户农民计1179公顷土地委托流转至"土地银行"。经过经营资格认定和优选,"土地银行"将流入土地全部流转给5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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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不断加大服务机制创新力度,以提升用地审批的服务效率与质量为明确目标,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有效载体,以推进实施国土资源双保双服务工程为有力抓手,全面提升国土服务水平,为保障发展和服务民生发挥积极作用。一是创新抵押登记制度。通过探索试点非金融机构设定抵押权,共已为8家非金融机构设定抵押权64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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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创新做法及问题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浙江国土资源》2019,(10)
<正>遂昌县地处钱瓯两源,全县总面积2539平方公里,林地面积332万亩,森林覆盖率高达83.47%。2007年,该县作为浙江省首批5个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县之一,积极推进以盘活森林资源和林权抵押贷款为核心的配套改革,在全市率先推出免评估小额循环贷款等贷款模式,建立数字化监管平台,完善林权资产与贷款额匹配制度,有效破解林权抵押贷款"评估难""担保难""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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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一种物权担保,债务人依法将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抵押,可从银行获取贷款,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掌握,依法继续经营。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则依法有权将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若债务人能按期还债务,就不存在抵押物的流转。这种担保物权制度对盘活土地资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实践,已有很多企业从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中受益,但在地价评估中也遇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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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农村宅基地受法律法规所限不能流转、抵押、转让,无法体现所具有的资产属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为试点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提供了政策支撑。本文就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这一新兴的农村宅基地流转方式进行探讨,通过分析当前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产生的政策背景、需求分析及其探索实践,对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的试点实施,提出相应的探讨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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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的开发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下同)确立了“四荒”地抵押的法律制度。为贯彻实施《担保法》,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国办发〔1996〕23号文件,明确了"四荒"地抵押的审批权限、登记方式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也以〔1995〕国土〔籍〕字第134号文印发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对集体“四荒”地抵押登记作了详尽的规定。集体“四荒”地抵押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不仅调动了群众开发治理“四荒”地的积极性,也为“四荒”地的开发治理提供了资金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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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格优先受偿。其中,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为抵押人。接受土地使用权担保的债务人,为抵押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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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曾出现以下有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3个案例:一、甲乙为夫妻,因甲的单位即将分房,为免麻烦,二人决定将新购的A房登记为乙单独所有。不久,乙的哥哥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B银行借款50万,乙以A房向B银行设定抵押权担保。甲请求法院确认B银行的抵押权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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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20,(3)
正案例2014年10月,王某以其所有的A房产作抵押,向杨某借款200万元,但由于A房产价值低于借款额,双方在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中约定用张某的B房产作余额抵押。合同订立后王某与杨某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登记机构收取了双方登记申请、身份证明、A房产所有权证、抵押借款合同等材料后为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下简称诉争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中除记载了抵押权人杨某、抵押人和房产权利人王某、A房产坐落、债权数额等内容外,还在附记中载明:"余额抵押,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另有张某的B房产共同为200万元债权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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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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