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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打破城乡建设用地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其中,对于国有土地,我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相似文献   

2.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其中,对于国有土地,我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相似文献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其中,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相似文献   

4.
在二元土地所有制下,中国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依法征收后新增的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市区以外以及法律规定由国家所有土地以外的农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文登市金岭山庄被位于城区的经济强村西楼兼并后,土地资源得以高效利用,加速了城市化进程,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典范。  相似文献   

5.
垂直管理与"三权分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朱青 《国土资源》2004,(7):30-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由此可见,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而非所有权主体),是一个典型代理机制下的执行主体。由于我国  相似文献   

6.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国有土地。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的是农村承包土地。  相似文献   

7.
[案例]李律师:三年前,我经过镇政府批准,用5分土地与本村农民李某的宅基地互换,并且交纳了有关的费用,拿到了土地使用证明。可是到第二年春季时,李某又提出要我再给他200元钱。我不同意,李某就不让我使用宅基地,请问,我该怎么办?求助者:问法[点评]你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因为土地是公有的,所以,  相似文献   

8.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相似文献   

9.
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问题,在国家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中已经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早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就做出了如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厂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休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相似文献   

10.
正建立村委会土地管理责任制,应当是切实管好农村土地行之有效的办法。管理好、经营好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是村委会的法定职责。《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建立村委会土地管理责任制不仅于法有据,同时也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客观需要,是新形势下解决农村集体土地被超占、乱占以及私搭乱建等违法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1.
“城中村”是在我国特有的土地所有制背景下,有别于我国特有的城市用地和农村土地的特殊用地形式。已是城镇常住人口,用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按法律应转为国有的土地,却长期无偿地被集体组织占用,由此形成的一种城镇化过程中的新的“城市病”,严重影响着城市化的进程,成为城市改造中最棘手的问题。为探索中  相似文献   

12.
正问:我市属于西部贫困地区,我们感到我国的土地法有不完善之处,例如,现在城市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等于城市居民都是无偿使用国有土地,应当缴纳国有土地租赁费。为此市政府询问过我局,我局汇报说,《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不得出租,没有规定城市国有土地不得出租,出租也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中的"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中的一种,应该没有问题。  相似文献   

13.
目前中国经济建设已经发展到了一个瓶颈转型阶段,中国的新一轮土地改革势在必行.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总商会副会长、湖南万家丽投资控股集团董事长黄志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修改为"城市土地除居民住宅与实业型企业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其中居民住宅与企业土地个人依法拥有所有权,可自由转让".  相似文献   

14.
正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有集体所有土地怎么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如何确认所有权?  相似文献   

15.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主体确认是关键,尤其是对农村的村民小组,能不能作为一个主体,很不好操作。通过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几次调研,也反映出基层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问题感到很棘手。笔者认为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确认应从法律规定和农村经济组织现状的实际两个方面进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  相似文献   

16.
农地城市流转是当今我国经济发展和乡村城市化进程中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是现阶段城市增量土地的唯一来源,是在城乡接合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向城市建设用地的流转。土地的供给是一切国计民生的基础。为了保障经济建设必要的土地增量供给,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有明确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相似文献   

17.
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我国城市数量和城市用地规模不断增加,导致大量农地流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利用形态发生剧烈变化。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扩张占用了大量优质农用地,导致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形态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主要牵涉到国家粮食安全、失地农民和生态等方面。  相似文献   

18.
征地机构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产物。它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的规定而建立的,是代表政府进行统一征用土地的职能部门。土地征用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强制性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予合理补偿安置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9.
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规模迅速扩大。许多城市都出现了城市包围农村的现状,这就是广州市说的“城中村”。如何处置“城中村”是国土规划部门的任务。所谓处置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硬件处置,如土地、住宅的权属和集体资产的处置。二是软件处置,如户口,社区组织形式,学校、环卫、计生和改制后规划与市政设施的管理,以及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的处置。广州的同志在充分调研之后对上述问题作了既实事求是又因地制宜的规定。我们发现,在这个规定中蕴含着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在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前提下处处维护农民在转户改制过程中的利益。事实上,广州在“城中村”改制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对其它城市都是已经面临或即将面临但又没有着手去解决的问题。这里我们全文登载“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其目的是希望其它城市引起重视,借鉴广州经验,妥善处理“城中村”问题,为社会的安定团结作出应有的贡献。  相似文献   

20.
湖南省政府参事秦希燕在两会上表示,希望通过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引入市场化原则,平衡推进城镇化建设. 秦希燕认为,对农村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和调整的关键是修改《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按照《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就是说,按照《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严格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转.而《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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