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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银辉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4,(2):77-79
正A县C煤矿位于A县B村境内,A县B村32户村民均居住在C煤矿附近。在开采过程中,32户村民的田土及水资源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2012年年初,A县B村发生了严重的地质灾害。A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关于A县B村地质灾害初步调查报告》,该报告初步调查意见为:虽然A县C煤矿的深部开拓区域离地质灾害发生地段有一段距离,但C煤矿的采煤活动对灾害的发生起诱发作用。A县B村32户村民于2012年7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C煤矿采煤区上方正好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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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邵辉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9,6(12):64-65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民法院认定地质灾害治理、赔偿责任时,应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人为活动方负责对灾害成因予以举证.在推定人为活动与灾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前提下,活动方不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能否定这种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质灾害受害人、受威胁人及上述两机关均不须组织开展灾害成因勘查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