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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巴黎协定》基本照顾了各缔约方的核心关切,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原则,基本体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在适应部分,《巴黎协定》设立了与全球温升目标相联系的全球适应目标,明确了对发展中国家的适应支持,并确定了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全球适应信息通报和5年周期的全球盘点。在损失损害部分,《巴黎协定》锁定了《公约》下的华沙损失损害国际机制,并基本确定了一个各国通过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合作共同解决损失损害问题的框架。但是,《巴黎协定》仍然没有解决很多技术性问题和缔约方之间关键性和实质性的分歧。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将继续在适应和损失损害问题中面临着出资压力,应通过增强国内适应行动、强化适应和损失损害相关研究和高效利用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3个方面,为谈判争取主动并为推动全球适应气候变化减少损失损害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72.
杜祥琬 《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16,12(2):79-82
论述了现代气候变化科学对人类新型发展观的贡献,中国对“发展”的新觉悟与国际发展观的演进相会合,从战略层面提高了对应对气候变化的认识,有力推动了巴黎气候大会的成功。本文归纳了《巴黎协定》所确立的新气候机制的4个要点和会后国际气候谈判面临的5个需要及时深化研究的新问题。中国确立的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的目标,对创新我国发展路径具有战略意义,本文论述了这些发展目标的科学性。“十三五”是绿色、低碳转型的关键期,提出了需要抓紧做好的5个方面的工作。强调低碳与改善大气质量有很强的协同性,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外两个大局是互相促进、互相支持的,做好国内的事是根本。 相似文献
73.
巴黎协定——全球气候治理的新起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完成了历时4年的德班平台谈判进程,达成了以《巴黎协定》(简称《协定》)为核心的一系列决定。《协定》确立了一种全缔约方参与,以“自主贡献+审评”为中心,全面涉及减缓、适应及其支持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模式。这一模式在继承《公约》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责任,通过国家自主贡献的方式充分动员所有缔约方采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促进可持续发展。《协定》还鼓励除缔约方外的其他主体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进程,鼓励市场和非市场机制的加入,动员资金流向绿色低碳领域。在制度安排上,《协定》体现了激励、透明、非对抗、非惩罚性的特点。《协定》的达成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传递出全球推动实现绿色低碳、气候适应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强有力信号。然而由于《协定》全面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在未来的遵约细节和实施落实方面将会有更多的难题,如果处理不当,将可能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尤其是发展中大国。 相似文献
74.
75.
《巴黎协定》(《协定》)第6条设立了合作方法和可持续发展机制两种市场机制。受国家自主贡献(NDC)减排目标多样性和未来减排努力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协定》下市场机制在设计和实施中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挑战,主要包括缺乏稳健的核算规则、不恰当的额外性评估带来的环境完整性风险以及经济激励下缔约方不积极扩大减排目标覆盖范围、提高减排行动力度的风险。为了降低风险给全球减排行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必须建立稳健的核算规则,在额外性评估中合理考虑东道国NDC下的减排承诺,并通过设立参与资质要求等方式确保市场机制促进缔约方扩大减排目标覆盖范围。建议中国结合国内碳市场的发展现状,从识别《协定》下市场机制对我国的要求和影响、进行相关能力建设、设立严格的监管措施和建立所需机构等方面入手,为我国有效参与做好充分准备。 相似文献
76.
赵行姝 《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17,13(5):448-455
《巴黎协定》生效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从达约阶段转向履约阶段。但是,履约阶段并不意味着全球气候风险得到控制,反而面临新的挑战。本文从《巴黎协定》入手,分析了《巴黎协定》自身存在的不足,重点考察了美国的履约意愿,分析了特朗普政府退出《巴黎协定》及其影响,探讨了未来美国的气候立场。研究发现,《巴黎协定》在减排力度、气候资金及遵约条款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导致《巴黎协定》有效性仍取决于缔约方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当前美国国内政局演变导致美国联邦政府气候政策出现倒退,有可能对《巴黎协定》缔约方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产生不良影响。但是,这种不良影响仅仅是短暂的。美国在国际格局中的地位变化以及美国业已成形的低碳转型,共同决定了特朗普气候政策并不会从根本上动摇《巴黎协定》。长期来看,美国对全球领导力的诉求、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在动力以及来自外部的道义压力这三大因素势将促使美国在未来重新回归《巴黎协定》。 相似文献
77.
《巴黎协定》引入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1.5℃温控目标,但是没有就其实现路径做出清晰安排。实现1.5℃目标对全球减排提出更高要求,各国自主贡献目标距离该目标有较大差距,常规减排技术和政策也很难完成任务。在此背景下,国际上有关地球工程的讨论日渐升温。《巴黎协定》实际上已经包含了人工造林,碳捕获与封存/碳捕获与利用技术(CCS/CCUS),生物质能利用加CCS(BECCS)等负排放技术,这些都是地球工程范畴的碳移除技术(CDR),除此之外,更具争议性的太阳辐射管理(SRM)技术也引起更多关注。地球工程作为非常规技术选项,在1.5℃目标下的影响评估、技术选择、伦理学和国际治理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和探讨都十分必要。本文在分析和探讨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就中国应重视和加强地球工程研究与应对提出一些政策建议,指出要将地球工程纳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大框架,围绕1.5℃目标加强地球工程科学研究,并积极参与地球工程国际治理,合理发出中国声音。 相似文献
78.
增强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前提条件,而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谈判进程中,能力建设部分一直进展缓慢。自缔约方第7次会(COP7)上确定了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框架后,能力建设的机制建设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COP21)上,缔约方一致通过了《巴黎协定》。《巴黎协定》首次授权通过执行附属机构(SBI)建立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PCCB)。该委员会将全面协调对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支持,同时监管2016-2020年的能力建设工作计划,全面系统地促进和增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活动。另外,《巴黎协定》还同意建立透明度能力建设倡议(CBIT)用以增强2020年前后的机制和技术能力。随后,全球环境基金(GEF)为该倡议成立了CBIT信托基金。至此,公约下能力建设议题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国际机制。未来议题的谈判将走向务实与细节。随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迈向一个新阶段,中国在能力建设议题的谈判上也应做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