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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沁阳市常平乡张老湾村村民马某因非法采矿被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2013年1月14~27日,马某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在沁阳市常平乡老马岭村大山地矿区非法开采铁矾土矿。其间,沁阳市国土资源局虽然多次给予口头和书面制止,但是,为追逐不法经济利益,马某置法律于不顾,肆意盗采矿产资源,共采挖铁矾土矿500吨,并以每吨50元的价格售出,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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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参与矿产资源执法过程中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不相符,国土资源部门无法对违法者进行查处,更无法将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察。笔者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