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21.
2001年3月16日,冯某以某水电站法定代表人名义,以建设小水电站为由与T县某村签订了70年期限的20亩《集体‘五荒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月19日,县水利局向该水电站颁发了盖有“xx省T县人民政府”印章的《“五荒”资源治理开发使用证》,2003年5月9日,冯某又与该村一组及一些村民签订了使用50年期限的65亩山林地承包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享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相似文献
22.
由于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征地和农村集体土地用益物权的局部调整,沈阳农村出现了个别以村民小组和生产队为诉讼主体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的主张土地所有权,有的主张土地的用益物权,有的主张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或者无效,按照现行法律,村民小组或生产队到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行 相似文献
23.
1984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 "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但不能更改集体承包合同的内容." 相似文献
24.
案例某村共有3个村民小组,1970年,为改造村南盐碱地,3个村民小组在自愿的情况下各组兑出土地45亩,共计土地135亩交村委会建苹果园,并由村委会行使经营管理权至2010年年底。2000年,苹果树老化,村委会将土地复耕后,以承包方式发包给农户承包耕种至2010年9月。2010年9月下旬,村委会在新 相似文献
25.
长沙理工大学课题组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4,(9):53-54
正允许农地使用权抵押,对于解决农村融资难题,实现城市化工业化具有现实意义。农地使用权是指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2003年8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的法律地位,并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土地的经营权 相似文献
26.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斤、省财政斤近日联合出台的《关于防止耕地抛荒的意见》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耕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