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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刘某,女,农民,住址某县A城区原告:秦某,男,住址同上,系刘某之子被告:某县A城区某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A城五组),住址同上。原告刘某系被告A城五组的村民,2000年出嫁到A城一组,并于次年生下一子,即本案原告秦某。刘某婚后未将户口迁出,其子秦某出生后户口亦登记在被告处,于是二原告在A城一组未承包责LRH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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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浙政发〔2007〕7号,以下简称《裁决办法(试行)》)实施以来,省国土资源厅有效地办理了部分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日前,我们就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实施情况在全省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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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都是无偿提供,具有福利性质。凡是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多为村民小组),是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有权无偿分配宅基地。这种无偿、无限期使用宅基地的办法,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农村村民多占宅基地的歪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升值很快,不少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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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有许多路子和方式,但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村办企业模式不但风险较大,而且在台州市椒江区经过实践证明已经不适合我区目前的经济和社会环境。目前,椒江区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主要还是依靠村留地的开发利用,或直接出租,或建立市场、或建造临时用房、标准厂房进行出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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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和征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显得尤为重要。富拉尔基国土资源分局作为齐齐哈尔市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证试点,率先对所管辖的2个乡、22个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开展了权属勘查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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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宅基地不能私自转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7月,尉氏县政府包案下访中,处理了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两户农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却不依法申请,而是将一处有证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私下转让,并引发了一场纠纷,最终该宅基地的使用权被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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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基本国策,推进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成为广大基层群众的自觉行动,国土资源部联合中组部等五个部门,决定利用一年的时间,开展全国县(市)、织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和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此项活动得到了中央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