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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物权的保护力度强于债权已为众所公认。于是在一定的社会形势下,对于某种法益囿于其债权性质而难以得到有力保护时,物权法可在不违背其法律逻辑的前提下对其伸出援手,即法定其为物权。房屋租赁权长期以来被定性为债权(或特殊债权),但在我国房价居高不下,越来越多人选择租房方式来改善或解决房屋利用问题,应将房屋租赁权提升为一种用益物权,这是目前相关立法的逻辑清晰化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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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秀兰 《广东海洋大学学报》2011,31(5)
海难救助可以界分为公益救助与私益救助两类。民间力量参与海上公益救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海商法中以民事请求权思路为主的救助激励机制能有效激励私益救助,却不足以充分保障参与海上公益救助的民间主体之权益。应适当跳出海商法学的框架,借助行政法学的视角,根据海上公益救助的具体情形,由国家对参与救助的民间主体给予不同性质的补偿或奖励,以弥补私法逻辑的局限,为其积极参与海上公益救助解除经济利益损失的后顾之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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