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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灵宝市新灵街居民王某向市土地管理局反映建设三门峡水库时期,他家有27口人,1961年迁移到灵宝县城新址,原县商业局曾为其划拨18间宅基地。到1963年,先后建房10间,1964年春,饮食服务公司新调进的大批职工无处居住,时任该公司经理的焦某和会计亢某与王某协商,“借用”其闲置的8间地皮建职工宿舍。王某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6份证人证言材料,其中有1964年任饮食服务公司会计亢某的两份证言,均称该宗地经他手从王某处“借”来给公司使用的。王某持有亢某等人证言材料,自认为“借地”证据确凿,理应归还,因而不间断地到县、市、省各级土地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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