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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2011年,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某市2010年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包含某村地块。2018年,该市政府同意原国土资源局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呈报表》。经公开挂牌,某公司竞得案涉土地,签订《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该市政府批准同意,原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毛某某等6人系某村村民,认为涉案建设用地批准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20年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某等人不具备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故裁定驳回起诉。六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建设用地批准书作出前,涉案土地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故六原告与该被批准征收土地的后续审批利用行为已无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相似文献   
2.
2020年10月,浙江省桐庐县李某违法占用该县城南街道仁智村12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附属房屋。同月,城南街道办事处发现该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1月,城南街道办事处对该附属房屋进行了拆除。目前,土地已复耕。该案为自然资源部2020年底公开通报的76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之一。由此可见,虽然各地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仍难以杜绝。据不完全统计,2019—2020年,浙江省法院共审结涉占用耕地建房案件128件。  相似文献   
3.
一、裁判要旨申请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后,申请人以行政机关没有公开全部申请信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无法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公开全部申请信息的事实,未尽到举证证明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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