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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新社北京8月23日报道, “22 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 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 (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 自《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即 九月二十二日前,必须撤出投资,逾 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处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经商办企 业,这是党和国家规定已久的禁令,  相似文献   
2.
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是破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法律秩序的大敌,它侵害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造成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的国家的经济损失,还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对于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主体必须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用  相似文献   
3.
据2007年07月17日人民网直播《山西高院通报"黑砖窑"案件》报道,经过一段时间工作,有关涉"黑砖窑"案件12起41人先后被起诉。其中7案29人已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分别按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职工  相似文献   
4.
流畅 《西部资源》2008,(3):45-46
非采矿权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与采矿权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私法与公法的两个视野观察,也许能更明确地划清它们的界限。  相似文献   
5.
流畅 《西部资源》2008,(5):45-45
关于导致山西灵石蔺家庄"7·15"矿难的原因,7月18日新华网发表的《李毅中:国家取缔私开矿的方向没有错》如是报道,"李毅中说,在蔺家庄煤矿的周围,有多条私开矿的矿井已经与  相似文献   
6.
矿业权人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主体,担负着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对基本原料和能源需求的社会职能。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对矿业权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是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的保护,是对国民经济建设所需基本原料和能源供给能力的保护。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在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规定甚少,尤其是对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就更加欠缺。一、明确规定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不但侵害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发生在矿业权人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内的盗采行…  相似文献   
7.
国土资源网9月7日登载了记者张永球题为《云南那纳矿区非法采矿屡禁难止》的报道,报道称云南省富宁县国土资源局与县乡检查组在那纳铁矿区动态巡查时发现,刚刚封堵不到半个月的矿硐、矿口和路段又被侵占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主体启封。2005年,富宁县政府将这里列为非法矿山综合治理整顿的重点矿区,将非法开采的矿硐焊封、浇灌或炸毁,设立了永久性“封”字标示牌,开展了大量的宣传警示教育工作。但在利益驱动下,当地一些村民一次次进入禁采区内,破坏警示标志和设施,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为逃避打击,这些人与执法人员打起了游击战,由专人放哨,一旦发…  相似文献   
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采矿行为是指违反《矿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这个定名由于逐渐推广到违反《矿山安全法》等涉矿法律法规的行为,已经失去了它的特定含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与其它各类涉矿违法行为相比较,社会危害性最大,历来是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罪魁祸首。“非法采矿行为”这个泛称已经不能反映该行为区别于其它涉矿违法行为的“元凶”特征。为了有利于重点查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建立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  相似文献   
9.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首先必须废止矿产资源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整顿采矿秩序通知》)要求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去年12月22日中国有色金属报刊登的《资源税改结束廉价资源时代》则报道,我国资源有偿使用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将目前矿产资源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过低的税费标准调整为合理税费标准。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无疑包含两项制度,一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一是资源税制度。这本来是两项不同的法律制度。一、被消耗的矿产资源价值只能作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  相似文献   
10.
关于左云事故的报道,致难“新井煤矿”被一致认为是“六证齐全”,根据这个说法,它就是一家合法矿山。笔者认为,致难“新井煤矿”所持“六证”都是无效的,它只能属于非法矿山。一、致难“新井煤矿”所持营业执照是无效的据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5月24日《矿难调查》报道,新井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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