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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颁布,从2002年7月1目起施行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定义了地质资料的含义,即包括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同时在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国土资源部根据《条例》制定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附件2阐明了各不同行业、部门应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包括各种原始测试数据、鉴定结果、工程布置图、实际材料图、野外原始记录、物化遥原始数据、钻孔剖面图、实测和修测剖面图等等。《条例》和《办法》为依法管理原始地质资料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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