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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土资源》2007,(2):26-27
案件介绍:深州市马兰井村于1981年实施第一轮土地承包,胡敬改所在生产队人均耕地1.78亩,应分承包地7.12亩。当时胡敬改带三个女儿长期在北京上访告状,生产队未分给其承包地。1982年胡回村强行要了该生产队预留的10亩机动地一块,后又靠侵占集体果园扩展到12.48亩,但每年却按7.12亩缴纳税费。
因2002年该村规划村办企业用地,占用其承包地12.48亩,胡敬改认为对其补偿不合理拒绝领取补偿费。上访提出要求:一是在该村给其另行安排12.48亩耕地,要求离家最近,地质最好。二是在给地的同时要对原来责任田内附着物赔偿。标准是(一)、4.48亩果树赔偿27年,补偿费共202764.6元;(二)、农作物补偿四年,要求补偿小麦35200斤、玉米10400斤;(三)、林地间隙农作物补偿每年2572元(自2003年到重新给地为止)。三是补偿上访期间经济损失5万元。四是补偿上访期间患病医疗费1000元。因其态度坚定,没有调解余地,经省、市、县三级信访部门调解未果。[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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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岗李乡胡家村由于人口少,村办小学在2004年并入榆林村小学,原有的小学操场2.35亩经村两委研究决定作为两处宅基地,划给胡尚国、胡大海两家承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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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白营乡闻石得村的闻某,在与本村村民尧某、王某互换的承包土地上耕种了14年,如今因国家修建石武客运专线土地被征将获补偿费,尧某、王某却要反悔,引起了纷争。但法院一审判决:互换承包地有效,尧某、王某不得干涉对方对互换后的承包地行使经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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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靠承包地种西瓜卖的钱,我家不仅新买了大彩电,还盖起了5间大瓦房。”2008年岁末的一天,清丰县大屯乡南召市村农民雷青顺指着自家刚完工不久的瓦房,喜上眉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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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芬 《资源导刊(河南)》2012,(9)
案例 某地A村南侧是一条河流,河床北侧是该村村民甲某今年年初承包的两块河滩造地(承包地旁边为河床,仍断续有水流过),两地块中间为村民乙某自费修建的提灌站及水渠。甲某认为乙某水渠清理的淤泥占用其承包地,于是,向乙某索要占地使用费用800元。乙某不同意,甲某便多次堵塞水渠,阻止抽水灌溉农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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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培芳 《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7,(4)
开展土地确权登记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开展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内容,是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农业部经过多年试点颁发了土地确权标准,是基于全国统盘考虑的。浙江省人多地少,且地块面积小,大多数分布在丘陵山区地带,通过图解法能否满足土地土地确权标准要求,笔者通过对某地区的试验,得出结论与体会,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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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面用益物权,遵循的并非是登记生效主义,而是登记对抗主义,故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亦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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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86年,民政部根据"七五计划"关于"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的发展目标,开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