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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沁阳市政府印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沁阳市设施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办法》规定,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越以下标准: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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