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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疑解惑?     
《青海国土经略》2014,(3):87-87
正设施农用地界定范围咨询读者询问:根据[2010]155号《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为: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请问:1、规模化种植经济林(包括果树等)、中药材项目用地,是否属  相似文献   
2.
近日,沁阳市政府印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沁阳市设施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办法》规定,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越以下标准: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  相似文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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