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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成惠 《广东海洋大学学报》2005,25(2):27-32
正确界定债权受领的性质,对于确定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债权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一种迟延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也可能是一种违约责任,但在某些场合受领迟延并不导致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债权受领应是权利与义务的融合。 相似文献
2.
葛莹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4,11(12)
正甲公司欲将其铁矿采矿权转让给丙公司,遂与丙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并收取了转让费,且交付了采矿权证,却一直拒绝为丙公司办理采矿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无奈之下,丙公司一纸诉状将甲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相似文献
3.
债权受领性质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成惠 《广东海洋大学学报》2005,25(2):27-32
正确界定债权受领的性质,对于确定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债权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一种迟延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也可能是一种违约责任,但在某些场合受领迟延并不导致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债权受领应是权利与义务的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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