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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局现遇一诉讼案,是按民事案还是按行政案进行审理,直接影响到我局依法执行土地管理法规,案情是这样的: 我市C公司于1993年10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原市土地局(现我局)预交了30%土地费、配套费47.736万元,由于当时征地任务繁重,加之C公司也未积极催促征地,C公司的用地一直没有落实。1997年全国冻结征地,我市盘整办和土地局多次为其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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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吴某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某河道甲段铁砂采矿权,并于2004年1月缴纳3万元竞买保证金,但国土资源局一直未组织该河段采矿权的拍卖。吴某遂以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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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情况1.机构健全,职能明确,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有保障该县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法制工作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负责,专门从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处理、普法宣传等工作。目前克东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共有8人,学历均在大学本科以上,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有了机构和人员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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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事实也十分清楚,但却持续十年的来信来访与答复直至成为行政诉讼,由要求解决土地权属转为诉行政机关不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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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2011年,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某市2010年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包含某村地块。2018年,该市政府同意原国土资源局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呈报表》。经公开挂牌,某公司竞得案涉土地,签订《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该市政府批准同意,原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毛某某等6人系某村村民,认为涉案建设用地批准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20年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某等人不具备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故裁定驳回起诉。六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建设用地批准书作出前,涉案土地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故六原告与该被批准征收土地的后续审批利用行为已无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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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8年4月3日,原告陈海标、陈海明、陈明英3人不服被告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政府核发给陈加森天集建(93)字第01878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该县国土资源局出庭应诉。在听取应诉律师的答辩后,原告主动撤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