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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土地产权评估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建议
引用本文:刘宪水,孙琳,韩秀丽.拆迁房屋土地产权评估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建议[J].山东国土资源,2006,22(6):38-39,41.
作者姓名:刘宪水  孙琳  韩秀丽
作者单位:[1]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山东济宁272017 [2]山东仁和不动产评估公司,山东济宁272017
摘    要:1案由 某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于2004年5月,拆除了李某265m^2的房屋,并收回了其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410m^2,用于广场建设。市政府根据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对李某给予了货币补偿。但李某对此很不满意,多次找市政府讨说法,要求市政府对其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市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市政府对其土地使用权依法给予补偿。法院受理该案后,该案有关审判人员有4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市政府可以无偿收回李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2]15号文关于“2001年11月1日以后实施的拆迁,贷币补偿款中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的规定,直接判定市政府胜诉。

关 键 词:拆迁补偿  土地产权  房屋  法律制度  土地使用权  缺陷  评估  广场建设  市政府  城市规划
收稿时间:2006-02-28
修稿时间:2006-02-28200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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