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31号文件的配套措施,新修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7页)出台。新的《办法》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的依据。以改变以往计划注重对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控制、缺乏对实际用地总量进行有效控制的现状。按照修订后的《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在计划监管考核方面,修订后的《办法》从两个方面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强调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监测数据作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的唯一依据,严格执行超计划用地惩罚措施;二是完善对计划执行情况的过程监管,对计划台账管理、中期考核检查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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