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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摘    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关 键 词:地质工作  人民政府  国务院  黑龙江省  大兴安岭地区  经济社会发展  服务功能  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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