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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委,北京市建委市监察局
摘    要:“开口”与“封口”2004年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补充规定》(京政办发〔2004〕4号)。《规定》宣布,从2004年1月9日起,北京市停止经营性项目土地的协议出让。这个《规定》堵上了两年前的33号文件开出的“4个口子”。2002年6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通知规定,有4种情况可以在市政府批准下协议出让土地:一是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项目用地,二是小城镇建设项目用地,三是开发带危改项目用地,四是国家级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外非生产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项目用地。这为协议出让开了口子。据有关报道,仅2003年,北京市通过协议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就达1亿平方米以上,而北京一年的土地开发量才3000多万平方米。亡羊补牢。我们为什么总是等羊没了才补牢呢。4号文的出台,预示着北京市土地市场的“游戏规则”将更公开,这有利于培育真正公开、公平竞争的土地交易市场。希望各地国土资源部门从北京协议出让土地的“开口”与“封口”中得到有益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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