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宅基地使用权处罚决定为何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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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文.废止宅基地使用权处罚决定为何无效[J].河南国土资源,2008(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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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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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村村民马明原有宅基地280平方米。1995年初经本人提出申请,村、乡审查,县政府于1996年5月1日批准他新的宅基地一处,面积200平方米,并颁发了50号宅基地使用证。马明在新的宅基地上盖了房子。而到1997年5月6日,某县土地管理局以马明不符合审批新宅基地的条件,属于骗取宅基地为由,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52条的规定,对他作出土罚字1996]第15号行政处罚,主要内容是:(1)对其骗取批准的200平方米新宅基地及50号宅基地使用证予以废除。(2)本处罚决定书自接到之日起15日后生效,限生效后10日内自行拆除在骗取的宅基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恢复地貌,将宅基地退还村委会。马明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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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宅基地 面积200平方米 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人民法院 县政府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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