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浅谈征地理念的调整
引用本文:汪建雄.浅谈征地理念的调整[J].浙江国土资源,2004(10):47.
作者姓名:汪建雄
作者单位: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鹿城分局
摘    要: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宪法>处处体现民本位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征地制度.照此,以往的征地理念和用地模式现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应该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修正后<宪法>的规定,调整征地理念、改变过去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模式,修正前的<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里的"征用"实际上更多的是体现"征收"的含义,修正后的<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按照修正后<宪法>的规定,现行土地管理有关征地的一些作法、程序、公文表述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征地"的理念需要重新定位,把贯彻落实<宪法>落实在具体的国土资源管理中,使依法行政、民本位思想体现在国土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中.本人认为,重点是把握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