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体制亟待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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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穆会新,王环宇.行政强制体制亟待完善[J].黑龙江国土资源,2005(12):4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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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穆会新 王环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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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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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行政强制执行现状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执行主体以法院为主,以行政机关为辅。在目前这种体制下,行政机关并不拥有强制执行权,凡是法律法规未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的,则该行政机关不得行使强制执行权,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行的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只有少数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自身拥有强制执行权,如《海关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大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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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强制执行 体制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 执行权 授权 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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