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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破坏程度鉴定”问题的探索
引用本文:林化兴.关于“耕地破坏程度鉴定”问题的探索[J].浙江地质,2008(5):54-54.
作者姓名:林化兴
作者单位:瑞安市国土资源局
摘    要:近年来,各地在查处非法占用农用地涉罪案件时,司法机关一般均要求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够得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该鉴定一般要求农业或国土部门作出,但由于没有“鉴定标准”,且不属于专业知识范畴的内容,农业、国土部门往往不能作出鉴定。故这类案件因此不能成案,致使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造成了非常坏的社会影响。

关 键 词:鉴定标准  破坏程度  耕地  专业知识  犯罪分子  社会影响  农用地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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