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法院执行的行政行为,不可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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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志新.协助法院执行的行政行为,不可诉[J].黑龙江国土资源,2009(3):4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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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志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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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03年经某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权,后因经济纠纷该宗土地被市人民法院查封。后该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丁某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丁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王某不服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市国土资源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给丁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法院审理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为丁某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其民事判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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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法院 行政行为 土地使用证 国土资源局 人民政府 经济纠纷 过户手续 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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