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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所有土地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探讨
引用本文:周夏青,陈海文,赵鹏.对集体所有土地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探讨[J].山东国土资源,2006,22(6):52-53.
作者姓名:周夏青  陈海文  赵鹏
作者单位:[1]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山东济南250014 [2]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山东日照276826 [3]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山东济南250013
摘    要:0引言 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作为不动产的房地产实际上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所结合而成的不动产物权。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严格地说,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是局限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

关 键 词: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市场  集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  全民所有制  房地产开发  社会主义  基础设施
收稿时间:2006-04-21
修稿时间:200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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