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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河北省地理标志保护的思考
引用本文:张学雷,孟宪玲.关于加强河北省地理标志保护的思考[J].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7,23(1):F0002.
作者姓名:张学雷  孟宪玲
作者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1
摘    要:1地理标志的概念和特征世贸组织于1994年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规定:“本协议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我国在2001年10月新修订的《商标法》中也增加了地理标志的有关内容,其中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根据上述定义,地理标志具有以下特征:1)是特定地区名称与特定产品的结合,用于指示该产品来源于该地区,该产品的质量特点和声誉等主要取决于该地理因素,如西湖龙井、烟台苹果、日照绿茶等。2)所标示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此地理来源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决定。如蠡县麻山药是目前保定市唯一一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其独特的品质与蠡县特有的自然条件(沙质土壤富含钾元素等成分、土质结构独特、光热条件适宜等)和高标准的管理密切相关。3)是经过长期发展、自然形成的。某地区某种产品的特定质量或其他特点,只有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被广大消费者所认识,且只有保持稳定和持久,才能声名远播。如河北省迁西县的迁西板栗,至今已有2 000多年的栽培历史。

关 键 词:地理标志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保护  TRIPs协议  河北省  《商标法》  世贸组织  地理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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