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重庆金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丁天勇的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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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查,你在向我部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09年1月21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09]25号),并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拟对你作出的处罚于2月3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进行了公告,现公告期已满三个月,未收到你的书面陈述与申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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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建设监理 重庆 行政处罚程序 监理工程师 建设部 身份证明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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